河南夏邑,男子砍树时被歪倒的树砸伤,急需手术治疗,当时男子家里没人,同行人都是文

茂彦学法 2025-12-20 08:56:03

河南夏邑,男子砍树时被歪倒的树砸伤,急需手术治疗,当时男子家里没人,同行人都是文盲,无奈之下,村主任帮忙签下手术及麻醉同意书,谁料,手术过程中医院存在差错,导致男子偏瘫留下残疾,事后,医院赔偿男子12万元,男子认为都是村主任签字,医院才敢动手术,把村主任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法院判决显公正。 2017年3月4日,杜某正在家中忙,突然接到一同村村民电话说,同村的郭某去砍树时,被歪倒的大树砸伤了,正在某医院治疗,情况危急。 杜某是该村村主任,他一听到这个消息,出于对村民的关心和担忧,二话不说就前往某医院。 杜某来到医院后,同村的几个村民急得团团转,几人看到村主任来,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让他赶紧签字。 原来,郭某伤得很严重,急需要做手术,手术和麻醉前都需要家属或本人签字,可郭某已经昏迷不醒,他的家人又都不在身边。 几个村民一是文盲,大字不识一个,而且那签字啥的也看不懂,怎么签,大家一致认为,村主任可以签这个字。 杜某虽然知道,签字是得负责的,他深知这签字应该由本人或者亲属来签,但是人命关天,他不签字郭某就做不了手术,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有可能连命都不保。 杜某思来想去,咬咬牙,豁出去了,他果断在手术同意书和麻醉书协议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医生拿到村主任的签字后,及时给郭某做了手术。 就在大家松了一口气,等待着郭某康复后顺利出院的时候,一个不幸的消息传来,郭某竟然偏瘫了,留下一辈子的残疾。 后来,经过相关部门鉴定,郭某的偏瘫是因为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 郭某家人知道这个事后,把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最终判决该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郭某拿到医院的赔偿金,心里还是有着说不出的苦涩。 他想,要不是因为他们手术中出错,自己怎么会留下偏瘫的后遗症,自己这一辈子也算是完了,不能像其他正常人一样生活工作。 郭某想到这,不禁悲从中来,再仔细深究,他觉得如果村主任没有给医院签字,医院也不敢给他做手术啊,先有杜某的同意,人家才做的手术。 所以,杜某才是罪魁祸首,怎么说,他都该负责任。 郭某这么一想,心里更气,直接翻脸,把杜某告上法庭,向他索赔10万元。 杜某一知道这个消息,感觉天都塌了,合着自己这是好心办坏事,帮了忙还被告,他该找谁说理去? 想起当时那个紧急情况,论谁都会帮忙签字吧,可他的好心怎么反而给自己惹了祸端,这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呢? 法庭上,杜某诚恳地跟法官说明了当时的情况:郭某人昏迷不醒,家人不在身边,同村村民是文盲,大字不识一个,他也是出于好心才帮忙签字,如果当时知道会有后续这一堆事,借他十个胆,他也不敢揽下这档事啊。 法院经过仔细调查后,审理认为,郭某被紧急送医后,由于伤势严重,家人没在身边,而杜某为了让郭某尽快得到救治,出于好心才签下麻醉协议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主观上并不存在侵权故意。 最终,法院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判杜某无罪。 这份公正判决,正是对杜某善意之举的有力维护,也清晰还原了事件的情理本质。 村主任杜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善意施救,郭某受伤昏迷、家属缺位、同行者是文盲,在生命攸关的紧急时刻,杜某签字是为了让伤者及时得到手术救治,这份出于邻里情和责任感的举动,本应被肯定和感激。 而郭某因手术后遗症迁怒于杜某,显然偏离了情理。 医院的医疗过错才是偏瘫的直接原因,且医院已作出赔偿,杜某的签字只是为救治创造了条件,并非损害后果的诱因。 郭某将自身不幸归咎于善意施救者,不仅寒了做好事人的心,也违背了“知恩图报”的朴素人情,还可能让他人面对类似情况时不敢伸出援手。 法院的判决则守住了情理底线,保护了善意助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案中郭某昏迷不醒、家属失联、同行者为文盲,属于“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紧急情形,杜某签字是为保障郭某生命权的必要行为,符合该条立法精神,其签字行为本身无过错。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杜某作为村主任,无约定或法定义务为郭某签字,其行为是为避免郭某因延误手术丧生的自愿紧急救助,主观无侵权故意,且郭某偏瘫系医院医疗过错导致,与杜某救助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依据该条,杜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郭某诉求合法合理。 有人说,村主任好心救人签字,反被讹上太冤了!医院出错该担责,郭某迁怒救人者没良心。 还好,法院判得公道,护住了善意,不然谁还敢做好事呢? 对此,大家怎么看? 关注@猫眼学法 拼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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