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15岁女生和几个朋友,一起玩耍到凌晨,回家时,她的同班同学,14岁的男生说要送她回家,却在离女生家不到40米的地方,男生突然起了歹意,想要侵 犯女生,女生不同意,男生就从身后勒住她的脖子,让她失去生命,随后脱完她的衣服,拍了照。 当方先生知道女儿被同班同学杀害的那一刻,他久久未从悲痛中走出来。 他的女儿才15岁,正是青春年华,正应该在校园里沐浴知识,正应该为自己的前途奋斗着,孩子有着美好的青春,有着美好的未来,却因为同班同学的一个歹念,从此再也无法看一眼美好的世界。 更让方先生难以想象的是,女儿居然是在离家不到40米的地方,遭遇不测的,但凡孩子能够大喊一声,他可能就能听到,可能就可以过来救女儿一命,可是剥夺他女儿生命的蒋某,却没有给他女儿生还的机会。 这个蒋某就是方先生女儿的同班同学,才14岁,谁也想象不到,一个14岁的男生,居然有这么可怕的想法,居然对着自己同班同学心生歹念。 事情发生在2025年7月16日,当时方先生的女儿,受朋友邀约去玩耍,孩子毕竟还小,也有自己的朋友,既然朋友邀约,并且都是自己认识的同学,方先生的女儿也就赴约了。 几个同龄的孩子在一起玩耍,一玩就玩到深夜,深夜回家,如果一个女孩孤身一人,那肯定是危险的,正好方先生的女儿和另外一个女生是同路的,并且和蒋某家也是同一个方向的,蒋某自告奋勇站了出来,说他可以护送两个女生一起回家。 两个女生一看有男生护送,并且都是比较熟的男生,她们也就放心了,点头同意和蒋某一起回家。 那一个女生的家比较近,方先生的女儿和蒋某先将这个女生送回家,随后只剩下蒋某和方先生的女儿一起同行。 方先生的女儿和蒋某从小就认识,一路上两人倒也不尴尬,还能有说有笑,方先生的女儿更是对蒋某没有任何防备,一路上迈着轻盈的脚步回家。 殊不知,走在她身边的蒋某,看着正是身材窈窕的女生,他起了一个歹念,那就是想侵 犯方先生的女儿。 方先生的女儿自然知道蒋某要对她做什么,他们两也没有谈恋爱,她当时就反抗了,事情就是这么不幸,方先生的女儿一反抗就激怒了蒋某,蒋某二话不说,就从身后勒住了方先生女儿的脖子。 14岁的蒋某,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多么的可怕,14岁的他,力气如成年人一般,一勒就把方先生的女儿给勒没了。 这个时候,如果是一般的男生,干了这样的事,应该是很害怕的,蒋某却不害怕,他一开始要做的事情还没有做,方先生的女儿被他勒倒在地之后,他将方先生的女儿拖到另外一个地方,脱光方先生女儿的衣服,然后还拍了照。 事情发生之后,他没有半点悔恨之意,也没有喊人来救方先生的女儿,他反而把方先生的女儿拖直接扔掉。 直到方先生找到自己的女儿,他才知道他的女儿已经遭遇了不测,她已经在她最美好的年纪失去了生命。 或许方先生的女儿也不知道,自己身边的蒋某,居然会是这么一个可怕之人,她肯定也想不到,她从小就认识的人,居然会剥夺她的生命。 事情发生之后,大家为之震惊,一个14岁的男生,居然会对着同班同学,还是从小就认识的同学,做出如此可怕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发生这样的事情,方先生自然要为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他要追究蒋某的责任。 可摆在他面前的是一个难题,蒋某是一个14岁的少年,即使他故意杀人,也难以追究他的死刑。 那么如何认定蒋某的行为呢? 1、 蒋某一开始就是想侵 犯方先生的女儿,并且脱光了方先生女儿的衣服,还拍了照,他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蒋某虽然没有未成年,但是他已经14岁了,只要是年满14岁,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蒋某剥夺了方先生女儿的生命,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后,蒋某还将方先生的女儿拖到另外一个地方,可见他的情节是非常恶劣的,应当严惩蒋某,由于蒋某是未成年,才14岁,有可能最高的用刑是无期徒刑,难以判处死刑。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 来源:豫新闻 2025.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