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最近日方、台当局在谈到二战后东亚秩序安排及台湾法律地位问题时引述《旧金山和约》,而该文件正是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的逻辑起点,事实上根据1943年、1945年以来的若干份国际文书,到1971年联合国2758号决议,以及中日之间的文件等,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早已解决。您作为国际法学者,能否从法律层面上对《旧金山和约》的“非法性”,及其背后的政治因素做些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教授郑志华: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战胜轴心国,因此同盟国作为二战战胜国共同来安排战后秩序。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二战结束,联合国成立,这是凝结了国际社会共识的战后秩序安排,大家应该共同捍卫。 但是,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与日本单方面的媾和,作为联合国五常的苏联没有签字、中国没有参加,这份“和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违反了1942年中美英苏等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是对同盟国集体意志的背叛。《旧金山和约》的相关安排不仅不完整,也是非法无效的。所以,我们要回到1945年战后各方具有共识的状态,也就是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等一系列国际文书所构成的战后秩序,这是凝聚了国际社会追求和平的心声。 1951年“旧金山体制”形成时,冷战已经开启,美苏两大阵营对抗态势加剧。“旧金山体制”的构建是美国为推进其冷战战略而建立的单边安全体制,其运作逻辑与《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集体安全与大国协商精神相违背。 美国完全基于自身的战略利益,单方面主导和约条款,排斥主要战胜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与,违背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既定的战后国际协议。在领土安排上,《旧金山和约》蓄意制造模糊。无视战后秩序安排和国际法,更无视公平正义。例如,对于台湾问题,和约草案将《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日本将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的条款,篡改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却刻意回避其归属对象。这一做法无视了台湾早在1945年日本投降后即已光复并回归中国的事实,企图人为制造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更何况,从中国的角度来说,《旧金山和约》试图在没有中国参与的情况下,处置中国领土台湾的主权归属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其创设义务或权利。因此,该条约中涉及中国领土的条款对中国完全不具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要正本清源,从源头上厘清战后国际社会的共识。1951年,中国连续发表声明谴责《旧金山和约》的非法性;周恩来总理在8月15日的声明中指出,“美英两国政府所提出的对日和约草案是一件破坏国际协定、基本上不能被接受的草案。不论从它的准备程序上或它的内容上讲,都是彰明较著地破坏了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的联合国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和协定及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远东委员会所通过的对投降后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等重要国际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