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4岁女子在健身房做前台,知道44岁男子已婚,仍和他发生关系,两人还在外面租房住,男子每晚不敢夜宿,直接回家,但男子陆续给女子花了46万多,16个月后,原配发现二人不正当关系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子返还467913元,庭审时,男子翻脸比翻书还快,站在妻子这边把该说的、不该说的都说了,法院判决令人唏嘘。网友:这渣 男也真是没脸,享受了别人的青春又不认账? 黄某时年24岁,来自四川达州,她一个小姑娘在上海一家健身房做前台,本可以找个好人家,可是她认识一已婚男一步走错步步错…… 2023年,黄某在上班时认识了来健身的男子王某,两人经常调笑,气氛暧昧。 王某时年44岁,其实他已有家庭,和原配结婚也有23年多了,但婚姻生活的平淡令他如饮白开水寡淡无味。 可自从遇到了24岁的黄某,她的青春活力,张扬的个性让他又有了恋爱的感觉。 而黄某和王某在接触时,已经知道他有媳妇有家庭,但是二人还是冲破了道德底线,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关系。 为了维持这段见不得光的感情,王某特意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给黄某居住,也是方便两人幽会。 不过,王某也很小心,他也怕妻子发现自己名声不保,所以,他从来不在出租屋里过夜,每晚都会回家休息,还沾沾自喜以为不会被发现。 王某和黄某偷偷恋爱,如胶似漆,她叫他老公,他和黄某微信聊天时也一口一个老公怎么怎么样,简直亲密的不得了。 而王某为了哄小女友黄某开心,陆陆续续给她买奢侈品包包,鞋子,手镯还时不时给她钱,在16个月的时间里他给黄某花了46万多。 然而,纸包不住火王某和黄某的事情还是被原配魏某发现了。 魏某作为原配妻子,自然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但是冷静下来后,她明白丈夫在黄某身上花的每一分钱都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得要回来。 于是,魏某一纸诉状将王某、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黄某返还467913元。 谁也没想到,庭审时,王某翻脸比翻书还快,把和黄某的事交代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该说的不该说的都说了。 还把他给黄某花的钱、送的东西列了个清单以及两人的聊天记录都交给了妻子查看,想以此表明自己改正错误的决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某在与原配魏某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和妻子商量,就给第三者黄某大额转账,购买奢侈品。 而且,结合王某和黄某之间相差20岁,以及,王某提供的二人沟通的录音,花费的清单,还有黄某已知王某已婚情况,再加上黄某也没有合理收取王某财物的理由。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给黄某转账的财物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黄某应该返还相应款项。 有人问,怎么就无效呢?主要是按照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吧?既然是共同财产,丈夫也拥有一半使用权,那至少一半有效吧? 家庭财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一人一半对吗?那男方赠予的一半是否该归第三者呢?有什么法理依据。 从法律方面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虽归双方共同所有,但“平等处理权”就意味着重大财产处分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而非一方可擅自决定。 本案中,王某未经妻子魏某同意,将35万余元赠与情人黄某,属于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配魏某的财产权益。 黄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王某已婚仍与其发展情人关系,并接受大额财物,主观上存在过错,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假如,允许部分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丈夫的那一半留给第三者的话,可能会演变成变相鼓励通过婚外情转移财产,损害配偶利益。 所以,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协商处分,王某擅自赠与黄某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黄某需全额返还。 因为原配魏某要求黄某返还467913元,但是,法院最终认定黄某应返还356241元。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魏某356241元并支付利息。 魏某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679.66元,黄某负担8485元。 有人问,既然王某已婚,而且黄某也知道王某已婚,为什么不是重婚罪呢?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先,王某、黄某未满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要件。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虽为黄某租房、转账、购买奢侈品,但未与黄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构成重婚罪需要有以下条件: 1、如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交活动、共同生育子女等; 2、长期稳定同居(如数年以上),而非短期交往。 但本案中,王某与黄某的关系更接近“婚外情”或“同居”,未达到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而且,王某每晚回家,未在出租屋内夜宿,进一步证明双方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假如王某与黄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邻居证言、社交圈认可、共同参加家庭活动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