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4岁已婚的王某,在健身房认识了24岁的黄某,两人明知王某有家庭,还是发展

梅姐说法 2025-12-13 16:52:02

上海,44岁已婚的王某,在健身房认识了24岁的黄某,两人明知王某有家庭,还是发展成了情人,王某给黄某租了房子,13个月里多次转账,还给黄某买鞋、包、手镯等奢侈品。被王某的妻子魏某发现后,王某彻底断了联系,魏某起诉要求黄某返还4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黄某返还3562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85元,也由黄某承担。 (来源: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44岁的王某在健身房健身时,认识了24岁来自四川达州的黄某,两人明知王某已婚,还是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王某还为黄某租了房,13个月里多次转账,还买鞋、包、手镯等奢侈品给她。 魏某和王某结婚多年,魏某是个勤劳善良的女人,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对王某也是关怀备至。 2025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了王某和黄某的不正当关系。 那天,魏某在整理王某衣物时,发现了一张租房合同,上面的地址她从未听说过。 出于好奇和不安,她按照地址找了过去,打开门,看到屋内摆放着一些女性的衣物和用品。 随后,魏某开始留意王某的行踪和财务状况,她发现王某经常背着她在外面转账,还买了很多昂贵的奢侈品。 经过一番调查和追问,王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和黄某的情人关系,以及为黄某所做的一切。 魏某很伤心,自己全心全意付出的婚姻,竟然换来这样的背叛,她决定不能就这样算了,一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2025年3月,王某断了和黄某的联系,魏某起诉了王某和黄某,要求黄某返还46万余元。 庭审时,魏某诉着自己为这个家的付出,以及王某背叛给她带来的伤害,她提出了自己的诉求:王某赠与黄某的钱财和奢侈品,都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黄某没有理由占有。 王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同意妻子的诉求,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判决。 而黄某却没有出庭答辩,想用逃避来解决问题,但法律不会因为她的逃避放过她。 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这种赠与行为有效吗? 王某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黄某,这可不是他一个人能说了算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种大额的财产处分,得夫妻双方都同意才行,王某背着魏某,把这么多钱给黄某,这明显超出了他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某和黄某的不正当关系,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他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 所以,王某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在婚姻中,一方擅自处理大额财产,另一方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某赠与黄某的钱财和奢侈品,都是他和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未经魏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黄某,这种处分行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魏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而且,王某和黄某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法律对于这种违背道德的行为,是不予保护的,所以,应认定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黄某也理应返还所得财产。 黄某明知王某已婚,还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并接受其赠与,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准则,也侵犯了魏某的合法权益。 她不能因为王某的自愿赠与,就心安理得地占有这些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黄某明知王某有家庭,还和他发展不正当关系并接受赠与,存在明显过错,所以她得返还财产。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 王某为维持与黄某的不正当关系,未经妻子魏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黄某明知王某已婚,还接受其赠与的钱财和物品,没有合理理由,应当返还。 最终判决: 法院确认王某赠与黄某356241元的行为无效,要求黄某在十日内返还这笔钱,并且还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黄某要负担8485元。 如果黄某声称不知道王某已婚,是否还需要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黄某是否需要返还财产,关键在于她接受赠与时是否善意。 即便黄某声称不知王某已婚,但从常理推断,王某作为有家室的人,在发展情人关系时很难完全隐瞒婚姻状况。 黄某接受大额财物赠与,未对王某婚姻状况进行合理询问和了解,难以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 所以,黄某仍需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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