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13岁女孩和母亲发生争吵后,和同学来到一小区的26楼楼顶。同学以为陪她散散心,没想到,女孩说想跳下去,同学吓得拽住不放,劝她别做傻事。紧急关头,巡逻的小区保安看到她们在楼顶不对劲,赶紧上前劝说并报了警。女孩趁大家不注意,纵身跳了下来,当场没了性命。之后女孩家属把小区物业告了,说物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承担30%的责任,赔偿33万元,法院是这么判的。 2025年6月2日,13岁张某和母亲拌嘴后满肚子委屈没处泄,气冲冲摔门而出,任凭母亲在身后呼喊头也不回。 以前她和家里闹别扭总爱约同学散心吐槽,没多久就能消气,这次又叫了同学,想找个清静地方消消气。 青春期的张某敏感叛逆,母亲伤透了脑筋,好话赖话都不让说,凡事对着干,一言不合就摔门而出。 张某心里憋屈,和几个同学在附近转悠时,瞧见一栋26层高的小区,说想去楼顶吹吹风。 几个半大孩子,跟着业主混进去后,径直接坐电梯奔了顶楼。 让他们没想到的是,通往楼顶的通道门压根没锁,没弄几下就开了。 张某心里憋得慌,头也不回地往楼顶跑,满脸的烦躁,同学见状心里发毛。 平时她闹脾气顶多吐槽几句,今儿个脸色沉得吓人,状态格外反常,赶紧跟上去陪着,就怕出岔子。 本以为她只是想吹吹风缓口气,没成想,到了楼顶直奔边缘,望着楼下说想跳下去,几个同学赶紧安抚,劝她别做傻事。 谁知,张某说话间情绪突然失控,嘴里反复念叨没意思,猛地就往护栏边冲,眼神决绝得让人害怕。 同学吓得魂都飞了,立马扑上去拽她,拉胳膊抱腰死死往回扯,软话硬话说遍了,希望她能冷静。 紧急关头,小区巡逻的保安发现楼顶有人,老远瞧见几人吵吵嚷嚷、情绪激动,感觉不对劲,赶紧跑上来询问。 得知张某要跳楼,吓得心提到嗓子眼,一边急忙联系同事报警,一边凑上去帮忙劝阻,耐着性子开导,生怕她一时糊涂酿大祸。 然而彼时的张某早已钻了牛角尖,心里的郁结堵得喘不过气,假装回心转意,趁着众人不备,猛地挣脱拉扯,纵身从26楼跳了下去。 现场空气瞬间凝固,同学和保安愣在原地,脑子一片空白,直到楼下传来惊呼才缓过神,个个脸色惨白、手脚发软。 没多久,警车、救护车先后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当场确认张某无生命体征。 警方勘查现场后排除刑事案件,一场在平常不过的母女之间的争吵,终成无法弥补的悲剧。 办完女儿后事,白发人送黑发人,家属心里的悲痛可想而知,随之而来的是满心质疑。 他们特意去楼顶查看,一瞧火气更盛:通道门常年没锁,任何人都能随意进出。 顶楼防护栏才1.2米高,个子高点的孩子轻易就能翻过去,安全隐患一目了然。 在他们看来,物业拿了物业费就该尽安全保障义务,正是管理不到位,才给了张某跳楼的机会,理应担责。 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承担30%责任,索赔33万元。 物业公司很委屈,楼顶的消防安全门按要求不能锁,那上面有警示标记的。 有人觉得,是家长看护不到位,出了事把责任推给物业,有些牵强。 又有人觉得,通往顶楼的门必须锁上,有些不懂事的小孩子或情绪失控的人,到楼顶这种危险的地方更容易发生意外。 生命没有回头路,一步错满盘输,几句争吵夺走一条鲜活生命,留给家人的是一辈子抹不去的伤痛。 青春期孩子心思敏感脆弱,家人的耐心疏导、陪伴呵护缺一不可,别等悲剧发生才追悔莫及。 物业的安全管理也容不得半点马虎,该锁的门要锁牢,该加固的防护要到位,堵住安全漏洞。 唯有各方都上心,才能少些此类遗憾,别让一时疏忽,酿成一辈子的痛。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张某坠楼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74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13岁的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分辨从26楼楼顶跳下会危及生命的常识,其跳楼行为是主动追求死亡结果的故意行为。 物业保安巡逻时发现异常,立即赶到楼顶现场进行劝阻、报警的应急义务,张某的死亡结果和物业的管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物业无需为此担责。 《民法典》第1254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需在合理限度内,结合案件事实来看 ,涉事楼顶不仅有明显警示标志,防护栏杆也围护良好无缺损,且楼顶消防安全门不上锁符合消防法规要求。 同时保安巡逻时及时发现异常并上前劝阻、报警,完全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义务。 不存在未履行义务的过错情形,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判定,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张某家属的索赔诉求,您觉得合理吗?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