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五人因遗产分割闹得不可开交,他只和小妹常来往。后来

梅姐说法 2025-12-12 18:50:25

上海,男子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五人因遗产分割闹得不可开交,他只和小妹常来往。后来小妹离世后,男子料理后事时,发现小妹在日记本里把房子留给了自己的女儿,为避免和其他兄弟姐妹起冲突,男子隐瞒了遗嘱和小妹的死讯。可一年后,大哥得知小妹离世,召集其他兄弟姐妹要分割小妹的遗产,他们对日记本的真实性存疑,闹上了法庭。 (信息来源:环球网、光明网) 鹤阿伯,家里兄弟姐妹五个。 早些年,父母去世后,为遗产分割,大家闹得不可开交,关系彻底破裂。 从那以后,只有小妹青阿姨还和他常来往。 青阿姨独居,老伴和父母先后离世,后来,她在鹤阿伯家附近买了房。 鹤阿伯和女儿小芳,时常去照拂她,日子就这么过着,一家人虽不圆满,但也有几分温暖。 2014年,青阿姨心里有了打算,她觉得自己年纪渐长,得把身后事安排妥当。 于是,她在日记本里写下遗嘱,要把自己的房子留给鹤阿伯的女儿小芳。 这事,她没跟任何人提起过。 2022年,青阿姨的身体越来越差,最终还是没能挺过去,离世了。 鹤阿伯心里难受,强打精神料理小妹的后事,在整理小妹遗物时,他翻到了那个日记本,也看到了2014年小妹写的遗嘱。 鹤阿伯看着遗嘱,心里犯了难,他清楚自家兄弟姐妹那脾气,要是知道小妹把房子给了小芳,指定得闹翻天。 为了不惹麻烦,也为了保护女儿,他决定隐瞒小妹的死讯和这份遗嘱。 一年后,大哥松大伯得知了青阿姨离世的消息,他觉得,既然小妹走了,那遗产就得大家分。 于是,他召集其他兄弟姐妹,要一起分割青阿姨的遗产。 鹤阿伯想私下跟大家说说,看能不能把这事解决了,可兄弟姐妹们根本不听他解释,坚持要按自己的想法来分遗产。 鹤阿伯没办法,只好把遗嘱拿出来给小芳,让小芳去跟松大伯他们说。 小芳拿着遗嘱,跟大家解释,说这是姨妈的遗愿,房子应该归自己。 可松大伯他们根本不认,觉得这遗嘱有问题,说不定是鹤阿伯伪造的。 最后,松大伯看实在解决不了,就把鹤阿伯和小芳起诉了。 原本就破裂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鹤阿伯只是想保护女儿,没想到会闹成这样。 小芳也委屈,觉得姨妈明明把房子留给了自己,怎么就不算数了呢?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青阿姨在日记本里写下的遗嘱,若能证明是其亲笔书写,并且有她的签名以及明确的日期,从形式要件上就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 虽然松大伯等人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他们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遗嘱的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松大伯等人质疑遗嘱真实性,却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所以,应该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您觉得在面对遗嘱真实性存疑的情况时,是寻找证人证言,还是进行笔迹鉴定,哪种方式更有效呢?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鹤阿伯发现遗嘱后,因为担心兄弟姐妹闹事而隐瞒了此事,导致小芳在知道受遗赠后,没有在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小芳应被视为放弃了受遗赠,房子就不能归她所有了。 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该优先考虑亲情,还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呢?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青阿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她的兄弟姐妹来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最终法院判决: 房子和其他遗产,需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最终确定鹤阿伯分30%,玉阿姨26%,松大伯和华阿姨各22%的分配比例。 鹤阿伯隐瞒遗嘱和小妹的离世的行为,对不对呢? 鹤阿伯这么做,出发点是想保护女儿,避免兄弟姐妹闹事。可隐瞒真相,只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就像后来闹上法庭,关系更僵。 如果你是小芳,面对这种情况会怎么做? 是会先试着和叔叔阿姨们好好沟通呢,还是把姨妈的遗愿和自己的想法都说清楚呢,还是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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