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苏女士跟纪先生相识,后来领证结婚,婚后苏女士一直遭受纪先生暴打,就连怀孕期间、哺乳期间,都会面对丈夫的殴打。苏女士万分无奈,在孩子1岁时跟纪先生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孩子小纪由纪先生抚养。在探望孩子过程中,苏女士发现孩子并没有得到父亲的悉心照顾,因此上诉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中工网11月25日报道了这则新闻。当初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婚,作为施暴方,纪先生可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吗?苏女士是否可以成功夺回小纪的监护权吗? 2022年,苏女士跟纪先生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小纪。婚后苏女士发现,丈夫情绪很不稳定,时常就会对自己动粗。哪怕是怀着女儿的时候,丈夫都对自己动过手。 就在生下小纪之后,苏女士还在坐月子,丈夫又开始殴打自己。当时苏女士一边哺乳一边忍受家暴,稍不留神,就会被丈夫打得鼻青脸肿,头部软组织也被打伤。 苏女士实在无法忍耐这种伤痛,事后立即报警处理。工作人员过来之后,也作了调解,并且出示了反家暴告诫书。 但是后来没多久,丈夫屡教不改,再次对苏女士动粗,2022年6月份的时候,苏女士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求助,要求申请人身保护。纵然如此,丈夫根本没法控制自己的所作所为,仍然不断家暴苏女士,甚至言语侮辱。 直至2023年4月份。苏女士提出离婚诉求,当时双方约定,孩子小纪由丈夫抚养,抚养到4岁之后,苏女士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之后,苏女士经常去探望孩子,但是根据孩子的生活环境、以及从孩子的被照顾状态来看,苏女士认为,纪先生并不具备将孩子抚养完善的条件。 因此,苏女士提出:她想要夺回女儿小纪的抚养权。 2024年8月,纪先生却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禁止苏女士破坏自己的监护权,不可以抢夺女儿小纪的抚养权。 而苏女士则上诉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纪先生就多次对自己进行暴力伤害,而且语言威胁,这些家暴记录,苏女士都可以提出书面证据。因为纪先生种种的家暴行为,由此可知,他并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 最后,根据审理之后判定,考虑到子女的年龄、性别、以及跟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等,特别是纪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对于子女具备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判决,将小纪变更为由苏女士来抚养。 1.因为家庭暴力女方申请离婚,离婚之后,双方争夺未成年小孩的抚养权,哪一方会更加可能成为小孩的监护人? 根据《民典法》规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一方,在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处于明显不利地位。一般来说相关部门不会将子女判给施暴方直接抚养,除非双方提前做好约定。 孩子究竟判给谁,尤其是有家庭暴力的家庭,相关部门在裁定时会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来作为裁判核心。家庭暴力的行为直接顿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施暴方纪先生会被认为不适合直接抚养,他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2.苏女士离婚时,女儿小纪只有1岁,一般女儿的抚养权会优先判定给谁? 根据《民典法》第1084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将会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如果母亲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则不适宜抚养,相关部门则会另外判断抚养权的交付。 而在本案中,有家庭暴力的一方是孩子的父亲纪先生,他在婚姻存续期内多次对孩子的母亲苏女士实施家暴,并且苏女士并无家庭暴力的行为记录。因此,最后小纪的抚养权优先会被判定给苏女士。 以案说法: 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方,一般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当一方正在执行家庭暴力时,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了过程,极有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心理创伤。 因此,在这类家庭琐事审理中,应当会把家庭暴力作为就未成年子女扶养争议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相关部门也会直接对暴力方予以消极评价、不作支持。 综合而言,苏女士在遭遇家庭暴力申请离婚之后,她作为非施暴方,更加有可能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律也会尽量帮她申请更多的权益。 看完本案之后,大家都作何看法呢,欢迎一起来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