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曾女士出于好心,无偿接送女儿同班同学钟某近3年。然而,14岁的钟某竟在曾女士家门口,将曾女士14岁的女儿残忍 杀 害。事后,钟某还狡辩称是被曾女士女儿霸凌才反击,可同学们证实这并非事实。今天,这起案件迎来一审宣判,钟某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信息来源:、界面快讯) 曾女士和女儿居住的小区里,有个同学钟某。 钟某家里没车,出行不太方便。 曾女士是个热心肠的人,从女儿上初一的时候开始,每次接送女儿上下学,都会顺带捎上钟某,这一坚持就是将近3年。 这近3年的时间里,曾女士从未有过怨言,她觉得不过是举手之劳,能帮到孩子就好。 可谁能想到,这份好心却换来了如此惨痛的结局。 2025年4月8日傍晚,朋友把曾女士的女儿、闺蜜和钟某一起送回了小区,之后朋友就离开了。 当时曾女士正在家里做饭,突然听到楼下有人说有女孩晕倒了。 曾女士心里咯噔一下,她赶紧下楼查看。 然而,眼前的一幕让她瞬间崩溃,只见女儿气若游丝地躺在地上。 经过调查,凶手竟然是钟某。 原来,钟某一直嫉妒曾女士家条件好,女儿学习又优秀。 当天,因为一点小事,他怀疑曾女士的女儿看不起他,心里就起了杀 意。 更可怕的是,他早有预谋,案发前就网购了折叠刀,还搜索过未成年人杀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他先是捅了曾女士女儿多刀,转身离开后听到呼救声,又返回补刀,手段极其残忍。 钟某事后还狡辩,说自己是被曾女士女儿霸凌才反击的,可同学们都证实这根本不是事实。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家都在关注着最终的判决结果。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它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里,钟某已经14岁了,他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条件,所以他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不过,因为他还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综合各种情况,判处他无期徒刑,这既考虑到了他犯罪的严重性,也兼顾了他未成年人的身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钟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造成了曾女士女儿的死亡,所以他的监护人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给曾女士进行民事赔偿。 未成年人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监护人更要好好管教孩子。 2025年11月28日,一审宣判,钟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家长在关注孩子学习成绩的同时,更要重视孩子的品德培养,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不然可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