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某小学6年级男生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安排在教室外的走廊,和其他几个未完成作业的同学一起补作业。等补完作业回到教室后,男生回到座位突然开始发抖、抽搐,吓得班主任立即安排了两名同学将男生送回了家。后经诊断为童年情绪障碍,家长就认定是班主任的体罚引起,所以要求学校赔偿9.6万余元。学校辩解称,家长并未告知男生情绪会出现异常,班主任要求男生不作业是合理行为,所以不该赔偿。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11月份的一天,班主任李老师检查了班级里学生的作业情况,发现有不少学生竟然没有完成作业,这让她非常生气。 为了不影响其他完成作业的同学的学习进度,李老师就让男生小浩在内的六七名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去教室外面的走廊把作业给补起来。 之后几个同学就蹲在教室外的走廊上补作业,直到半小时后才回到了教室继续上课。 然而小浩回到座位后没多久,突然目光呆滞,随后身体开始时不时抽搐一下。同学发现后告诉了李老师,这可把李老师吓坏了,立即给小浩的母亲打去了电话,让她来接孩子去医院看看。 可小浩的母亲却表示正在忙,没空去学校,还让李老师把小浩送回家。没有办法,李老师只得安排班上的两个同学将小浩送回了家。 可谁也没想到,之后的几个月,小浩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家长就带着小浩去了枣庄、济南、上海等多家医院,最终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诊为童年情绪障碍。 该障碍主要包括分离性焦虑症、学校恐惧症、强迫症和抑郁症,表现为拒绝上学、反复噩梦、社交回避及躯体化反应等。 小浩的父母得知自家孩子得了此病后,一口咬定就是李老师上次叫小浩去走廊补作业引发的,是李老师的行为让孩子丢了面子,心理受到了刺激导致。 此外,小浩的母亲还认为李老师的行为属于变相体罚,哪有补作业去走廊补的,教室就不能补吗? 因此,小浩的父母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李老师却认为,学生不做作业让补作业没什么错,自己并没有体罚学生,而且不止小浩一个被安排到教室外的走廊补作业。 学校经过调查,排除了李老师有体罚小浩的行为,而且李老师在发现小浩的身体有异常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小浩的母亲,并将小浩安全送到了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见李老师和学校都不愿承担责任,于是小浩的父母就把学校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6万余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认定学校是否需要赔偿前,先得确定小浩患上的童年情绪障碍是否与李老师让其到教室外的走廊补作业有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先后找了6家权威司法鉴定机构,想要鉴定下李老师的教学行为与小浩的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果没有一家鉴定机构愿意做这个鉴定,均认为这个鉴定的内容超出了他们的鉴定能力。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小浩的病情与李老师让他在走廊补作业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无法确定李老师和学校存在侵权责任。 法院还调查了学校的监控,并未发现李老师有体罚学生的行为。至于让小浩等学生到教室外走廊补作业,这是一种惩戒措施,但不属于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体罚,指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教育方式不当的惩罚,包含了使用暴力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上的疼痛,具体可以表现为击打等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迫做不适动作等,辱骂学生等。 但同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7条第1项规定,学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这里的惩戒包含了点名批评、一节课的教室内罚站、课后教导、口头或书面检讨等。 本案中,小浩等学生没有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所以被李老师安排在走廊补作业,而学生们为了方便自己选择了蹲在地上补了半小时的作业,所以严格来说这并不属于体罚以及变相体罚的行为。 此外,李老师在发现小浩出现身体不适时,第一时间联系了小浩的母亲,且将小浩安全送回了家,这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学校及李老师并不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证明小浩所患童年情绪障碍由李老师的惩戒引发,故判决驳回了小浩家长的全部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