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51岁男子为了办好他的农业合作社,只身入住某酒店。不料,男子次日凌晨

洋仔说法 2025-11-26 22:56:57

湖北武汉,一51岁男子为了办好他的农业合作社,只身入住某酒店。不料,男子次日凌晨因心脏不适向朋友求助,朋友火速将救命的药品送到酒店前台,焦急地解释:“我朋友姓胡,昨晚入住的,现在联系不上,这救心药必须马上送到!”然而,因为他不知男子的全名,前台工作人员在电脑前冷漠地摇了摇头,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协助。朋友在酒店门口连续拨出七个电话,但都无人接听。无奈之下,朋友只得将药留在前台,并留言告知。万万没想到,此后5小时,无人敲门,无人查看,直到保洁人员推开房门,才发现男子早已瘫倒在地,身体冰凉。法医推断,男子在中午时分便已离世。   据悉,老胡多年来和儿子一起承包土地经营农业合作社,为了扩大生意,他经常奔波于各地洽谈业务。   2025年11月19日晚上,老胡办完事后,由多年未见的老友韩顺开车送至附近的酒店入住。   据韩顺后来回忆,那天晚上老胡状态正常,两人在车上闲聊甚欢,老胡还提到合作社贷款上百万元,压力不小,但眼神里满是希望。   谁也没想到,这竟是老胡生命中的最后一个夜晚。   11月20日上午9点19分,老胡在酒店房间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他第一时间拨通了韩顺的电话,声音虚弱地请求帮忙去另一位朋友家取药。   老胡患有心脏病和糖尿病多年,平时需要定期服药控制病情,由于症状来得突然,他来不及详细说明自己的状况,只催促韩顺尽快取药送到酒店。   韩顺察觉老胡语气异常,立即驱车前往取药,药品包括四种:两种是糖尿病治疗药物,另两种是高血压和心绞痛急救药。   上午9点40分左右,韩顺带着装在塑料袋里的药品赶到雅斯特酒店前台,这时距离老胡求助电话仅过去21分钟。   韩顺向前台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房客姓胡,姓名三个字,男性,昨晚入住,现在身体不适需要送药。   由于两人是幼年相识,韩顺习惯称呼老胡的绰号“瓜老板”,并不清楚其准确全名。   酒店前台在电脑上查询后,以“无法确认住客身份”为由拒绝提供协助。   韩顺当场多次拨打老胡电话,连续拨出7个呼叫均无人接听。   情急之下,韩顺请求前台至少帮忙确认房间号并送药上楼,但工作人员坚持’“没有义务帮忙送药”。   由于另有急事待处理,韩顺只得将药品放在前台,给老胡微信留言说明情况后离开。   此时酒店监控显示时间为上午9点47分。   接下来的5个多小时里,那袋装着四种急救药物的塑料袋始终在前台角落,期间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对房客失联状态产生警觉,也未采取任何排查措施。   当天下午3点,酒店保洁人员按规定打扫房间时,发现老胡倒在房间地板上,已无生命体征。   据法医事后推断,老胡的死亡时间在中午12点至下午2点之间。   当老胡家属赶到现场时,才从前台取回那袋原封不动的药品,看着未拆封的急救药,家属悲痛欲绝:“如果前台当时多个心眼,如果酒店有应急机制,他可能就不会走..”   老胡的离世给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他80多岁的父母需要赡养,刚出生的孙子需要抚养,上百万元的农业贷款尚未偿还。   家属认为,酒店在前台接收到急救药品且知悉住客失联的情况下,未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理应赔偿。   在后续调解中,酒店方仅同意支付两万元人道主义补偿,这让家属难以接受。   作为送药人的韩顺至今懊悔不已:“我应该坚持要求他们送药的,或者直接报警求助。但当时觉得酒店应该会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酒店是否需要对老胡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胡作为付费住客,与酒店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明知老胡此刻身体不适,急需救命药品,送药人韩顺已明确告知“房客现在联系不上”,且当场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   在此情况下,酒店对处于潜在危险中的老胡,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采取初步排查措施。   然而,酒店却在5个多小时内,未采取任何排查措施,如派人敲门、通过登记信息联系紧急联系人等,未尽合理保障义务,对老胡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明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应对自身健康负有最主要的注意义务,其未随身携带必备药品、未将自身健康状况及紧急联系人信息告知酒店或同行朋友,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酒店即便要担责,也支持承担次责,通常在10%至30% 之间浮动。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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