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拿包丽案作为典型,最高检又拿苗某案作为典型。这实在是有趣的紧。看报道,男方

拆台谈社会 2025-11-26 12:30:56

最高法拿包丽案作为典型,最高检又拿苗某案作为典型。这实在是有趣的紧。看报道,男方与女方在2021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22年1月开始同居,并有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的行为,有结婚意愿。但男方却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女方不能出差、必须删除异性联系方式、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女方的个人发展及人际交往,对女方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女方进行侮辱、无端指责、肆意污蔑。2022年4月,男方因担心分手,不准女方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女方,导致女方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女方发现男方出轨后,再次吞食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因对女方在外聚会不满,男方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女方,致使女方精神崩溃,并再次吞食药物自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3年2个月。经典的“视同家庭成员”,这个我就不多说了。毕竟,包丽案就是这么操作的。但根据报道阐述,如果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亏欠感,并以分手作为威胁,要求对方必须删除异性联系方式、及时向其报备,限制对方的人际交往,并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进行侮辱、无端指责、肆意污蔑,具备前述情况就算虐待罪的话。那我觉得,公检法往后有得忙了。另外,报道前面说男方以出轨和分手进行威胁,后来又说男方担心分手,女方发现其出轨后又有自杀行为。这里的相关描述,我认为存在逻辑上的相互矛盾。不知道最高检在进行说明前,有没有梳理其中的逻辑。还是说他们觉得,XX的解释权在自己手里,哪怕有人质疑,也无所畏惧呢?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实务案例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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