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关系是否应被视为家庭成员?这不是乱套了吗?最新案例显示,检察机关已将此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近年来,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婚前同居关系的界定逐渐引起广泛关注。近日,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引发了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热议。202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了马某某,原因是其长期对女友苗某实施精神虐待,导致苗某多次自杀未遂,最终不幸身亡。这一判决标志着检察机关将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将精神虐待纳入家庭暴力行为的范畴。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表示:“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这一举措不仅填补了反家暴“灰色地带”,还对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家庭成员的定义还包括夫妻、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及存在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间具有抚养、扶养、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禁止虐待、遗弃等行为。这一认定直接影响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低保资格审核等社会事务管理。此次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视,也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指导方向。大家怎么看?那些在外包二奶的也算家庭成员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