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女子花10830元买了一箱飞天茅台,因不急着用,店家给了她一张提货卡,女子不慎将卡给丢了,跟店家挂失后,店家表示只能凭女子的身份证去取。可万万没想到,几天后,女子舅舅说酒被一名“神秘女子”从另外一家店提走了。女子找到店家,要求店家赔偿,却被店家拒绝,店家:是他舅舅的相亲对象取走的,这中间还有段故事。 2025年9月,黎女士在一家专卖店买了一箱飞天茅台,当时她并不急着用酒,专卖店的工作人员就给了她一张提货卡,这张卡上有个独一无二的编码,以后凭这张卡就能来提这箱酒。 黎女士也没多想,就把卡收了起来,11月11日晚上,黎女士发现这张提货卡不见了,她赶紧联系了当时专卖店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说他们在电脑上操作了,备注挂失后,谁也领不走这箱酒,只有黎女士他们凭身份证才能领取。 可黎女士还是不放心,11月12日,她想把酒取走,可当天店里没有现货。 万万没想到,当天中午黎女士的舅舅接到门店刘经理的电话,说这箱酒已经被人在别的店里领走了。 黎女士很纳闷,家里没有任何一个人去领酒,自己的身份证也在,之前也进行了挂失,为什么酒还能被人领走。 她觉得这是店家的责任,她找到店家,要求立马把这箱酒取走。 沟通无果,黎女士找来了记者,工作人员表示这箱酒已经在别的门店被取走了,这种提货卡是不记名的,所谓的挂失也是他们门店去多注意一下这张卡,但是在公司系统内是无法登记挂失信息的。 他们接到客户诉求后,在门店做了一个登记,也就是说只有这家店是有客户挂失信息,别的门店是不知情的。 另一名女经理表示:“有没有一种可能,您舅舅把这张卡送给那个女的了,然后那个女的来把酒领走了,现在那个女的还不接您舅舅的电话,他没办法才报的警,中间还有这么一段故事呢。” 记者听了也十分震惊,急忙问取走酒的人是不是跟黎女士他们认识。 经理解释道:他舅舅说是一个相亲对象领走的酒,打不通电话后,重点是他舅舅还说‘我不追究那个女人的责任,我要追究你们店的责任’。 店家提供了提货人的照片,记者拿着照片问黎女士舅舅:“您看看取货这个人您认不认识?” 黎女士舅舅仔细看了看,犹豫了一下说:“像是有点像。” 他说自己和对方是通过红娘介绍认识的,只见过两面,照片拍的不是很清晰,自己也不敢确定是不是。 他和对方吃了一顿饭,第二天上午对方就给他打电话,说欠了别人5.6万,他给了对方2000元。 之后对方一天给他打一二十通电话,说她有套房子抵押了,但是钱要第二天才下来,她那时等着用钱。 黎女士的舅舅就说自己身上没钱,有这张茅台卡,对方让他把卡给他,其他的就不用管了,她找个超市,把卡抵押拿点钱,次日上午就把卡拿回来,还给黎女士的舅舅。 之后对方连面都不见了,黎女士舅舅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也就是说,他之前没说实话,卡根本不是丢的,而是他主动给对方的。 他觉得不管是自己把卡丢了也好,给了别人也好,已经跟店家说了,把卡挂失,拦截了,店家就得承担责任,跟相亲对象没有关系。 店家听了,觉得这个逻辑不对,反驳道:那个人非法占有你的资产,然后你跟中间人说你不追究她的责任。 在黎女士他们挂失的前一天晚上,就有人打电话要把卡变现或者提酒,第二天早上又打电话说是不是不记名卡,对方过来的时间,要比黎女士他们早一点。 记者问黎女士舅舅,相亲对象白白拿走您1万多的酒,不追究她的责任吗? 可他却表示这是两回事,即使对方骗了自己,跟店里有什么关系,挂失后店里负责任了没有?他觉得店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记者联系了舅舅的相亲对象,问她是不是本人取的酒。对方承认是自己取的酒。 当记者问是不是相亲对象给的卡时,对方却否认了,是别人办事给的酒。 黎女士跟对方说,这张卡是她买的,她想把就拿走。对方却说自己找朋友说说,之后就不再接电话了。 黎女士跟舅舅进行了核实,领酒人的电话跟舅舅的相亲对象的电话是一致的。 无奈之下,黎女士报了警。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店家存在责任吗? 商家新的承诺,是建立在黎女士舅舅真实遗失的情况下才做出并生效。 黎女士舅舅的做法实在有些欠妥,他轻信了相亲对象的话,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把提货卡轻易地给了对方。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黎女士舅舅在把提货卡赠与他人,并完成交付后,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这箱茅台酒的所有权和提货权,即便商家曾口头承诺挂失,该承诺也因为黎女士舅舅隐瞒真相而无效。 且他人作为合法持有人已经凭卡提货,商家的兑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黎女士舅舅要求店家再次交付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不应该得到支持。 如果黎女士想要追回自己的损失,可以向其舅舅,以及取走酒的人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