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喝水时,发现水杯里有粘稠物,细看才看出是精液,女子感觉无比恶心,果断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是女子男同事干的,让女子崩溃的是男同事先后3次这么干。事后,男同事被警方处以3日拘留,公司也将他开除了。女子还是咽不下这口气,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女子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2011年12月12日,小红成功入职了一家公司,岗位是工程服务岗,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入职后的日子里,小红一直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和同事们相处得也算融洽,本以为这份工作能安稳做下去,可谁也没想到,在接下来一件恶心事发生了。 2014年5月5日,小红像往常一样在办公室处理着手头的工作。 忙碌了一上午,口干舌燥的她顺手拿起办公桌上那个自己日常使用的保温杯,拧开盖子就想喝口水解渴。 可刚凑近嘴边,她就觉得不对劲,杯子里的水似乎有些异样,里面竟然混着一些不明浑浊物,仔细一看竟精液,她感到无比恶心,胃里一阵翻加到海! 她想不明白,平日自己的保温杯一直放在办公桌上,平时只有自己使用,怎么会出现这种恶心的东西,自己也没得罪过什么人啊? 愤怒之下,小红立刻将此事报告给了公司领导。 公司领导听后,也震惊不已,赶紧报案,并调取了监控。 第二天,小红带着那个存有异物的保温杯,还有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一同前往派出所报了警。 警方对此事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通过反复查看监控录像,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正是小红的同事张某。 为了不打草惊蛇,确保调查顺利进行,警方特意叮嘱公司相关人员,不要提前将调查情况告知张某,后续由警方直接对其进行审问。 2014年5月8日,张某所在部门的领导马某竟然主动找到了小红。 马某一开口就直奔主题,说希望小红能“卖自己一个面子”,撤销对张某的报案,还说都是同事,抬头不见低头见,没必要把事情闹大。 小红一听就火了,自己平白无故遭遇这种恶心事,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马某作为部门领导,不仅不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反而还想包庇嫌疑人,让自己忍气吞声。 她当场就拒绝了马某的无理要求,明确表示一定要追究到底。 就在小红拒绝撤案的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5月9日,张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在警方的审讯下,张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先后3次趁办公室没人的时候,偷偷跑到小红的办公桌附近自慰,并且将精液弄到了小红平时喝水的保温杯里。 2014年6月11日,警方经过详细调查,查明了张某的全部违法事实,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依法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与此同时,小红所在的公司也将张某辞退。 原以为辞退了张某,这件让人恶心的事情也算有了一个了结,可小红的心里却始终无法释怀。 她越想越觉得委屈,一方面是张某的变态行为给她带来了巨大的心理阴影,让她每次想到都浑身不适。 另一方面,部门领导马某的所作所为更是让她寒心至极。 马某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不仅没有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反而违反警方的保密要求,提前把消息透露给张某,还出面要求自己撤案,这种包庇嫌疑人、漠视员工权益的行为,让小红对公司彻底失去了信任。 小红认为,根据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可自己在工作期间遭遇了这样的恶性事件,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出现了管理人员包庇嫌疑人的情况,这明显是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于是,小红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并且要求公司支付1.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让小红没想到的是,公司虽然同意了她的离职申请,但对于她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却一口拒绝。 公司认为,小红遭遇的事情是张某的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与公司无关,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辞退了张某,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在张某被行政处罚后,也及时将张某辞退,最终驳回了小红的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小红不服,又提起了诉讼。 最后,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正确,再次驳回了小红的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