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习生小金,受公司安排去苏州参加英伟达的路演活动,活动现场有个集章抽奖,得

芹姐说法 2025-11-21 14:42:04

上海,实习生小金,受公司安排去苏州参加英伟达的路演活动,活动现场有个集章抽奖,得集齐9个展位LOGO章才能参与,每人还限领一张集章卡,小金领了一张,去洗手间时顺便把章集齐了,同事还把卡给他让他帮忙集,下午6点左右开奖,小金居然中了一张价值约3000元的GeForce RTX 5060显卡。可公司认为出差费用是公司出的,显卡应上交公司。 中奖那一刻,小金想着自己刚入职不久就有这好运,像做梦一样。 可这喜悦还没持续多久,随行同事就先建议他把显卡卖了换钱,到了晚上又跟他说财务知道了,让他下周一上交显卡,理由是出行费用都是公司承担的。 小金心里直犯嘀咕,这显卡是自己凭运气抽中的,又不是公司安排抽奖得来的,凭啥要上交呢? 可同事说得那么肯定,他又有点拿不准。 11月17日,小金实在憋不住,就去咨询财务,结果财务却说自己根本不知情,这让小金更懵了。 之后公司高层介入,开了两次会,还把他约谈了。 高层虽然没有强行没收显卡,可话里话外暗示他另谋高就。 小金委屈,自己好好工作,就因为中了个奖,就要被公司逼着离职,这上哪说理去? 11月19日晚,小金提交了离职申请。 这事传出后,有人觉得公司太过分,小金凭自己运气中的奖,公司没权利要,也有人觉得公司承担了出行费用,奖品归公司也合理。 职场里类似因公中奖被索要奖品的事可不少,像出差买彩票中奖、年会抽奖中奖等等。 那小金这事,到底该怎么看呢? 公司觉得,小金是因公出差参加活动,出行费用都是公司出的,所以奖品应该归公司。 而小金则认为,抽奖是面向现场观众个人的,自己是在工作间隙自愿参与的,属于个人行为,奖品应该归自己。 从公司立场来看,他们觉得承担了出行成本,员工在活动中的一切收益都应该归公司所有。 可这种想法合理吗? 从员工角度讲,自己只是正常参加活动,抽奖又不是公司安排的,中奖完全是运气好,凭什么要把奖品上交呢? 判断奖品归属,得看是运气所得还是职务行为成果。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这件事里,小金参加抽奖,和主办方形成了一种射幸合同关系。 射幸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抽奖就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小金符合抽奖条件,参与了抽奖,并且幸运中奖,这是他基于和主办方的合同关系获得的权利。 而且,抽奖是面向现场观众个人的,具有偶然性。 小金是在工作间隙自愿参与的,不是公司明确指派他去抽奖的,也不是主办方赠予参会企业的商务赠予。 所以,从法律角度讲,这奖品应该归小金个人所有。 公司说承担了出行费用,就想获得奖品所有权,这理由站不住脚。 公司承担出行费用,这是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应尽的义务,和奖品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不能因为公司出了钱,就把员工个人行为获得的收益也归为公司所有。 有人认为,公司可以和小金协商,比如给小金一定的补偿,然后获得显卡。 这听起来好像挺合理,可从法律上讲,公司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小金交出显卡,协商也得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如果小金不同意,公司不能强行占有。 如果公司强行没收显卡,小金该怎么维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小金作为奖品的合法权利人,如果公司强行没收,他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返还显卡。 要是公司以不交显卡就不给办离职手续等理由威胁小金,这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不能以奖品归属问题为由,拒绝为小金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侵犯了小金的合法权益,小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整个事件来看,公司高层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就暗示小金另谋高就,这种做法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 不过,从法律角度讲,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故意刁难的行为,就很难认定公司违法。 但如果公司后续继续采取不合理的手段对待小金,比如降薪、调岗等,那就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小金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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