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的前同事向她借了3万,说五天后还她3.5万,还说自己的妈妈会为自己兜底,到时候自己要是没有归还,女子也可以去找他的妈妈。结果前同事消失后,女子找到对方的妈妈,杨母却说半年前儿子就把她拉黑,双方关系并不好,自己把儿子养到了18岁,现在还在超市上班,一个月就两三千元,如今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承担他的这些费用,让他们双方的经济往来自行解决,不要找到自己。女子最后歇斯底里地吼道:是你儿子让我来找你的,你必须还钱! 吴女士有个好友叫杨某,两人曾是同事,交往的核心并非志同道合,而是杨某常向吴女士借钱。 按常理,没人愿意频繁和总借钱的人打交道,但杨某每次借款后都会支付好处费——借几百到一千元,还款时总会多还一两百,两人能成为好友,本质是这份借款报酬在维系。 据吴女士所说,杨某每月都会向她借几百到一千元,且基本能按约定时间还款,偶尔还会额外给些回馈,这让她逐渐对杨某建立起信任。 11月5日,杨某再次来电,提出想借3万元,这让吴女士犯了难:此前几百、一千元的借款,即便对方不还她也能承受,但3万元绝非小数目,她实在不敢轻易答应。 见吴女士犹豫,杨某承诺:我只借五天,到期还你3.5万,你看行吗? 吴女士仍心存顾虑,迟迟没有回应。杨某又可怜巴巴地诉苦,说追债的人已找上门,若拿不出钱,自己可能会有麻烦。 这话反而让吴女士更犹豫了:你都缺钱到这个地步,五天后哪来钱还我?别说3.5万,能把本金还我就不错了。 为打消吴女士的顾虑,杨某连忙保证:你别怕,就算我到期还不上,你直接找我妈就行。 我妈特别疼我,就是有点恨铁不成钢,你只要找到她,她肯定会帮我兜底。 他还主动把母亲的地址、门牌号告诉吴女士,强调自己只是暂时周转,没到走投无路的地步,又补充道:我妈其实有钱,就是嫌我没出息,你去跟她说我欠你钱,她碍于面子肯定会还的,这双重保险,你还有啥可担心的? 吴女士一算,五天就能赚5000元,再加上有杨某母亲这个兜底保障,还知道了具体住址,便觉得值得冒险,最终把3万元借给了杨某。 可到期后,杨某却直接失联了——起初还说晚点还款,第二天就彻底联系不上了。 察觉情况不对,吴女士立刻启动第二套方案,按杨某给的地址找到杨母家。 杨母对儿子的这笔借贷毫不知情,当场反驳:我啥时候说过要帮他兜底?我这把年纪还在超市打工,一个月就两三千元工资,根本没能力替他还钱。 她还表示,自己早已把杨某养成年,对这个儿子也没多少感情,半年前还被他拉黑,从法律到情理,都没义务替他还债。 这话让吴女士彻底傻眼,此前的双重保险全成了泡影。但她仍不愿放弃,坚持要在杨母家门口等着,放话不给钱就谁也别想好好过日子。 杨母无奈劝她离开,说自己早已搬离这里,还提醒她别去骚扰现在的住户。 如今,吴女士彻底没了头绪:杨某不见踪影,杨母既不兜底也无能力还款,她只能先等等,若实在找不到杨某,就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追讨欠款。 一、前同事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独立承担自身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前同事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动向女子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自行偿还。杨母既未参与借贷,也未提供担保或承诺代偿,无法律义务替成年儿子承担债务,女子要求杨母还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二、双方约定3万元借5天还3.5万,这其中5000元利息远超法定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双方约定的5000元利息,折算后年利率远超法定保护上限(以2025年1年期LPR3%为例,四倍年利率为12%,3万元5天合法利息仅约49元),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女子仅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讨3万元本金及合法范围内的利息。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重庆天天630,2025年11月18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