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小店对面新开一家特色葱油面馆,靠低价揽客生意火爆,男子家生意却一落

芹姐说法 2025-11-19 10:41:12

湖北十堰,男子小店对面新开一家特色葱油面馆,靠低价揽客生意火爆,男子家生意却一落千丈,男子心生怨恨,网购巴豆粉、巴豆仁,多次半夜潜入面馆投放。前两次面馆老板因细心发现食材异常未得逞,第三次多名顾客食用后出现拉肚子、呕吐症状。老板报警后,男子家属对27名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薛某经营着一家小店,自2024年7月,对面新开了一家特色葱油面馆,这家面馆老板张某头脑灵活,用低价揽客,生意火爆得很。 薛某的店却因此鲜有人光顾,生意一落千丈,收入越来越少,这让他心里极度失衡。 薛某看着对面面馆人来人往,自己店里却很冷清,他老婆也劝他,咱好好想想别的办法,别干那歪门邪道的事。 薛某眼睛一瞪,能有啥办法,人家低价,咱根本竞争不过。 8月6号半夜,薛某偷偷摸摸来到对面面馆,他翻进后厨,把巴豆粉和黄连粉撒在食材里。 撒完之后,他心里还暗自得意,想着这下看你们还怎么得意。 第二天,张某准备食材时,发现有些食材颜色和气味不太对劲,他赶紧把那些可疑食材扔掉,重新准备。 薛某在自家店里等着看笑话,结果一整天都没听到对面有动静。 8月7号半夜,薛某又来了,这次他更小心了,可还是被张某发现了食材异常。 张某大喊,哪个缺德的干这种事,有本事光明正大竞争。 薛某在暗处听到这话,心里有点发虚,但还是嘴硬,哼,谁让你抢我生意。 8月10号半夜,薛某第三次潜入面馆,这一次,他把巴豆仁粉末狠狠地放进肉炸酱里,嘴里还嘟囔着,让你们尝尝我的厉害。 第二天,面馆里顾客们吃着面,没一会,就有好几个人捂着肚子,脸上露出痛苦的表情。 有的顾客喊着,老板,你这面有问题,我肚子疼得厉害。 还有的顾客直接呕吐起来,现场一片混乱。 张某慌了神,他赶紧安抚顾客,也叫了救护车,还报了警。 他心想这到底是谁干的,这不是要砸我招牌嘛。 张某对民警说,我这食材肯定被人动了手脚,前两次就发现不对劲,这次更严重了。 民警开始查看监控,走访周围的人。 8月11日,薛某坐不住了,他心里害怕,知道自己躲不过去了,就主动自首了。 民警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薛某低着头说,我就是看他生意好,我生意差,心里不平衡。 民警严肃地告诉他说,你这行为可不止是竞争问题,你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知道不。 薛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后悔地拍着大腿,我当时就是糊涂了,没想那么多。 之后,薛某的家属,想办法弥补过错。 在8月28号到9月28号这一个月里,他们一家一家地去找那些受害的顾客,诚恳地道歉,并且进行赔偿。 有的顾客气还没消,对着薛某家属说,你们早干什么去了,现在来道歉有什么用,我们遭的罪谁替。 薛某家属赔着笑脸,是我们不对,我们一定尽力弥补。 也有一些顾客比较通情达理,看到他们态度诚恳,就接受了道歉和赔偿。 这里就有问题了,在面对这种不正当竞争引发的伤害事件,受害者该不该轻易原谅加害者呢? 有人觉得应该原谅,毕竟人家已经道歉赔偿了,得饶人处且饶人。 但也有人觉得不能轻易原谅,这种行为太恶劣了,必须让他受到更严重的惩罚,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薛某三次潜入张某面馆,向食材中投放巴豆粉、黄连粉及巴豆仁粉末,导致多名顾客食用后出现腹痛、呕吐等中毒症状。 其行为具有两个关键特征: 一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面馆顾客是流动的、不特定的群体,薛某无法预知具体受害者; 二是危害公共安全,巴豆粉等物质具有毒性,一旦食用可能引发严重健康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属于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37条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薛某自首,家属又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都是从轻处理的情节。 但他的行为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顾客的生命健康,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还判决他赔偿李某安8857.57元,赔偿王某、王某雅、王某妍4893.31元。 在面对竞争的时候,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冲昏头脑,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一旦走上这条路,不仅会伤害别人,也会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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