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女子连续请了一个月病假,却没有走请假流程,同事说了她两句,谁知女子不乐意了,先是砸坏了考勤机,又从厕所找来粪水,直接泼在办公室里,导致办公室臭味熏天。公司领导以女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女子解除了劳动合同。可女子不服,先是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又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赵某在某家公司担任会计,平时的工作中规中矩,并不算是特别出众。 在去年春节期间,由于身体原因,赵某连续请了一个月的病假,不过并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走请假流程。 办公室主任说了赵某两句,谁知赵某听完就不乐意了,竟然一气之下把考勤机给砸坏了,导致公司其他员工无法正常打卡上班。 也就是从那时候起,赵某就像是变了一个人一样,对于工作也不像之前那么认真了。 事发当天,办公室主任又因为考勤的事情与赵某发生了口角,两个人吵得非常凶,在此期间,赵某一气之下跑到了厕所,接了一盆粪水,直接泼洒在办公室里。 一时间办公室内臭气熏天,其他的同事根本就无法正常工作。 公司虽然找了保洁进行专门的清理,可是办公室内的臭味还是维持了好几天。 赵某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公司制度的红线,公司领导经过讨论之后,决定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赵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关于请假未走请假流程,是因为公司领导没有批准,而自己请病假是根据医生的建议,并不是自己决定的。 关于破坏考勤机这件事,赵某也表示并不是故意的。 同时赵某认为,公司违反相关法律,在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通知工会,而是公司自主决定辞职,其程序违法,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万余元。 仲裁部门查明事实后,并没有支持赵某的申请。赵某不死心,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办公室主任发生口角,未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办公室颇愤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过并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公司在未进行申辩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单方面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应该对赵某作出相应的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由公司赔偿赵某11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