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某高速服务区,一个浑身沾满尘土的三岁男孩正趴在水泥地上徒手抓食,他赤身Luo体,头发打结,爬行姿态让围观者惊呼“像个小野人”。视频瞬间引爆网络,有网友愤怒质问:这孩子是不是被虐待了?然而真相出人意料。 2025年10月16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段视频,配文称在某高速服务区看到一个“类犬孩子”。 视频中,一个浑身黝黑、头发凌乱的男孩小明(化名)正趴在地上,用手抓取食物进食,旁边站着一位抱着婴儿的成年人李强(化名),是小明的父亲。 画面中,小明爬行和奔跑的姿势显得异常原始,引发网友惊呼:“这孩子是不是被虐待了?” 视频迅速发酵,许多网友指责父母疏忽或虐待,要求警方介入。 记者随即致警方,一位了解情况的帽子叔叔回应称,此事并非首次报警。 早在几天前,就有群众在服务区报警,但警方未出警,因为相邻地区的公安机关已处理过类似事件。 帽子叔叔解释,李强一家四口,父亲李强、母亲王丽(化名),以及他们的两个孩子,3岁的小明和1岁的妹妹,正沿高速从南向北旅居。 期间,父母始终陪伴在孩子身边,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李强一家的生活习惯可能与众不同,但公安机关无权干涉家庭内部教育方式。视频拍摄于服务区休息时,热心群众出于关心报警,但经初步核查,无证据显示虐待。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小明的家庭背景复杂,李强来自云南大理南涧县的一个偏远村落,王丽则是北京城市出身,两人因共同的“自然主义”理念结合。 他们带着孩子长期旅居,过着流动生活,拒绝传统教育模式,有工作人员证实,李强一家经济条件尚可,不存在贫困问题,但父母坚持“自然教养”方式,即让孩子尽可能接触自然,不强制穿衣、不送幼儿园。 当地警方等相关单位多次上门劝说,但李强和王丽态度坚决,认为这是他们的教育自由。 有人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让孩子穿衣上学,而在于如何平衡家庭教育自由与儿童权益保护。父母有权选择教养方式,但必须以不损害孩子长远发展为前提。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监护人李强、王丽夫妇对儿子小明所采取的“自然教养”方式,特别是让其公开不穿衣物、不提供常规社会化教育等行为,是否构成“监护侵害”、“家 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六)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在法律层面,虐待通常指带有持续性和故意性的肉体摧残或精神迫害行为。 本案中,据警方调查,小明家未发现存在打孩子、虐待孩子的情况,从现有事实看,其父母的行为不构成虐待或家庭暴 力。 另外,父母为小明提供了食物和居所,保障了其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对于“不穿衣服”的问题,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监护人必须让子女在任何场合都着装整齐。 父母以“自然教养”为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解释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尽管其合理性存疑。 不过,当这种行为在公共场合持续发生,并可能使孩子暴露于健康风险,如晒伤、擦伤、感染等,或使其成为公众围观、拍摄甚至嘲笑的对象时,其性质可能达到未能提供适当保护的程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李强夫妇作为父母,允许小明在公共场合不穿衣物、爬行进食,并被他人拍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这无疑会对小明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并可能对小明有负面影响。 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法定责任,其行为可能构成了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侵害。 此外,在教育权层面,李强夫妇似乎并没有送小明上幼儿园的打算,侵害了其受教育权。 2、对于小明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的前期处置是否合法适当?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可见,在知道小明情况后,相关单位多次上门劝说,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表现。 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后,经核实认定没有违法犯罪的异常情况而未出警,其判断在法律程序上有其合理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可以就此止步。如果父母在多次劝说后,仍拒绝改变其可能损害小明长远利益的行为,那么相关部门的干预措施就应当升级,如训诫等。 如果父母拒不改正,且其行为被证明已严重损害小明的身心健康,则有关单位等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对此,您怎么看?
这就是“野人小孩”一家四口,不喜欢穿衣服的“妈妈”也在其中!去年冬天,村民看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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