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准予离婚:正式解除王暖暖(原告王某)与俞某冬(被告俞某某)的婚姻关系。 损害赔偿:判令俞某冬支付王暖暖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该赔偿针对其“蓄意谋杀未遂”的重大过错,非财产分割。 财产处理:因俞某冬婚后无收入、双方无共同财产,法院未支持其财产分割诉求,王暖暖“净身出户”主张基本实现。
湖北利川发生一起离婚纠纷,涉事女子在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与他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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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准予离婚:正式解除王暖暖(原告王某)与俞某冬(被告俞某某)的婚姻关系。 损害赔偿:判令俞某冬支付王暖暖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该赔偿针对其“蓄意谋杀未遂”的重大过错,非财产分割。 财产处理:因俞某冬婚后无收入、双方无共同财产,法院未支持其财产分割诉求,王暖暖“净身出户”主张基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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