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王女士带着刚大学毕业两年、积蓄不多的孩子去4S店买车,他们被0息买车的

梅姐说法 2025-10-16 18:11:52

河南洛阳,王女士带着刚大学毕业两年、积蓄不多的孩子去4S店买车,他们被0息买车的活动吸引,看中13.8万的车后,王女士让孩子去签合同,结果孩子签完发现是融 资 租 赁 合同,5年内只有使用权,连本带息要还17.4万,利息10.39%。王女士找4S店理论无果,打算走法律程序。 据报道,王女士的孩子大学毕业已经两年了,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每天挤公交上下班,王女就琢磨着给孩子买辆车上下班代步用。 当这天,王女士在手机上看到有一家店在做0息买车的活动,她把这个消息告诉给了孩子。 孩子一听也来了精神,毕竟有车后上下班就方便多了,周末的时候,王女士就带着孩子来到了这家店。 一进店,销售员就热情地迎了上来,各种介绍车型和活动,王女士和孩子转了一圈,看中了一辆标价13.8万的车,这车看起来外观也很时尚,配置也行不错,孩子感觉这车没有问题。 王女士想着孩子也大了,就对孩子说,你自己去谈价格、签合同吧,孩子也就跟着销售去办买车的手续了。 一小时后,孩子垂头丧气地手里拿着一份合同回来了,王女士一看孩子这表情忙问怎么了,合同签好了吗? 孩子哭丧着脸说,妈,这合同有问题,我签的根本不是买车合同,是融 资 租 赁 合同。 王女士听后赶紧拿过合同仔细一看,合同上写着,这辆车5年内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且连本带息要还17.4万,利息高达10.39%。 原本说的0息买车,怎么变成这样了? 王女士找销售员理论,销售员却一脸无辜地说,五年0息不等于五年0首付0利息,而且这个活动不包含你们看中的这款车型。 王女士一听更来火了,那你们展厅车上还挂着五年0息的牌子,这不是误导消费者吗? 销售员说合同只是走租 赁 做的汽车分期 贷 款,不是真正的融 资 租 赁。 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找来了记者,记者来到4S店,看到展厅车上确实挂着五年0息的牌子,记者就问销售员,既然孩子征信没问题,为什么要做融资租赁呢? 这时,销售经理也过来解释说,客户只带了几千块来提车,他们根据客户的需求选了最优方案,而且在面签的时候,客户有充足的时间看合同。 王女士说,我孩子签字的时候,你们根本就没说清楚是融 资 租 赁 合同,他以为你们都知道情况,直接就签了。 销售员这时支支吾吾地,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最后,4S店给出了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会给予一些小礼品补偿。另一种是让孩子再交一笔钱,把车买下来。 王女士觉得这两种方式都不合理,她坚决不接受,她认为4S店就是故意隐瞒合同真相,诱导他们签订不合理的合同。 经过一番思考,王女士决定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觉得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让4S店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那么,该如何以法律角度看这事呢? 1,4S店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S店展厅车上挂着五年0息的牌子,却没有明确说明该优惠活动不包含王女士孩子看中的车型,这种宣传方式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所有车型都能享受五年0息的活动。 这就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4S店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4S店是否尽到了明确告知合同性质的义务呢? 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的买车合同性质完全不同,消费者签订融 资 租 赁 合同,就意味着在5年内只有车辆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并且要承担高额的利息。 4S店在让王女士孩子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告知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 4S店这种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3,4S店提出的两种解决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呢? 4S店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给予一些小礼品补偿或者让孩子再交一笔钱把车买下来,这两种方式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S店在合同签订上存在过错,不能简单地用这种方式来推脱责任。 消费者者签订的是因4S店误导而签订的不合理合同,4S店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用这种不合理的解决方式来应付消费者。 目前,王女士不知道最终的结果会怎样,但她知道,自己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4S店在签订合同前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签订的是融 资 租 赁 合同,这本身已经存在过错了,既然存在过错,理应撤销该合同,退还王女士孩子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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