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小孩正在自家便利店门口和其他小朋友玩耍,一陌生男子假装打电话踱步靠近

洋仔说法 2025-10-12 12:53:46

贵州贵阳,一小孩正在自家便利店门口和其他小朋友玩耍,一陌生男子假装打电话踱步靠近。突然,男子挂断电话,弯腰一把抱起孩子,没成功,再次强行抱起。孩子大声叫喊“妈妈!”,惊动了店里的母亲,她冲出门时,正看见男子抱着挣扎的孩子往街角跑,发疯般追上去争夺孩子,幸好丈夫闻声赶来,一把将孩子夺回怀里。男子非但没逃,反而与孩子父亲扭打在地,妻子则报了警。警方调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释放了嫌疑人。孩子父母对结果不服,被告知可以提行政复议。   据悉,邱芳(化名)和丈夫王强(化名)经营着一家小便利店,两人婚后生了个小孩小杰(化名),年纪不大,活泼好动,经常和邻居家的小雨(化名)在店外玩耍。   10月6日晚上,天色渐暗,邱芳像往常一样在店里忙碌,王强则在里屋整理货物,小杰和小雨在店门前的人行道上追逐嬉戏,笑声回荡在安静的街道上。   这个本来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一幕,却没想到,一场意外即将发生。   晚上7点左右,一个陌生男子出现在街角,他穿着普通的深色外套,手里拿着手机,假装在打电话,眼睛却不时瞟向玩耍的孩子。   邱芳后来回忆说,她一开始并没太在意,以为只是个路过的行人,但很快,她注意到这个男子的行为有些诡异,他一边低声对着手机说话,一边慢慢靠近小杰和小雨。   邱芳并不认识这个人,心里泛起一丝不安,但她还是继续忙着店里的活计,心想可能是自己多虑了。   就在这时,男子突然放下手机,快步走向小杰,他伸出双手,试图抱起小杰。   第一次,小杰挣扎了一下,男子没抱稳,孩子摔在了地上,哇哇大哭。   邱芳听到哭声,赶紧抬头看去,只见男子又第二次尝试,这次他用力抱起小杰,转身就往街的另一头跑。   邱芳顿时慌了神,大喊着“你为什么要抱我们家小孩”,冲出店门,她一边追一边呼救,街上的几个行人也被惊动了。   王强在屋里听到动静,立刻跑出来,他看到妻子和一名男子在街中央拉扯着孩子,小杰哭得撕心裂肺。   王强冲上前去,一把推开男子,将小杰抢回怀里。   男子见状,不但没逃跑,反而和王强扭打在一起。   两人在地上翻滚,引来更多围观者。   邱芳赶紧护住孩子,拨打110报警,几分钟后,警车赶到现场,将男子带走调查。   邱芳和王强松了一口气,以为事情会得到妥当的处理。   当天晚上,警方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并告知会依法处理。   但第二天,邱芳接到通知,说嫌疑人张某已被释放,警方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   邱芳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她反复追问,警方回应:“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邱芳一家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光天化日之下抢孩子,却不算犯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涉事男子两次强行抱走小杰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   《刑法》第262条关于“拐骗儿童罪”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从客观行为看,涉事男子两次尝试抱走小杰,并在街上公开抢夺,确实使小杰短暂脱离了监护人控制。   但司法实践中,拐骗儿童罪要求“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达到一定程度,如将儿童带离原处所或实际控制儿童。   本案中因邱芳夫妇及时阻止,小杰未被实际带离现场,可能未达到该罪名的程度要求。   从主观故意看,拐骗儿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拐骗”故意,即明知是未成年人而故意使其脱离监护。   如涉事男子称只是想和孩子玩或有其他合理事由,在查证属实后,可能削弱犯罪故意的认定。   《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儿童罪”的规定,需证明“以出卖为目的”的直接故意,本案现有证据未显示涉事男子有贩卖儿童的前科或预备行为,难以认定此罪。   《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该罪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涉事男子在公共场所抢夺小杰,引发多人围观和肢体冲突,已破坏社会秩序,但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造成较严重后果,才予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涉事男子的行为虽造成现场混乱,但持续时间短,未引发更严重后果,加上涉事男子意图不明确,从疑罪从无原则,警方可能据此不认为刑事犯罪。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如邱芳夫妇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此外,涉事男子的行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涉嫌治安违法,仍有行政立案可能,邱芳夫妇依法可以向上一级单位申请复议,还可以继续申诉。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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