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通,一已婚女子和三名同伴在饭馆喝光了二斤白酒,散场后,两名男同伴送女子回家

洋仔说法 2025-10-11 16:55:20

青海大通,一已婚女子和三名同伴在饭馆喝光了二斤白酒,散场后,两名男同伴送女子回家,接着又继续喝了一场。午夜时分,有一男子因与女子有特殊男女关系,等另一男子走后,决定与醉意朦胧的女子同住,并发生了关 系。完事后,该男子独自在客厅沉睡,醒来后,发现女子身体僵硬,早已没了呼吸,慌忙用她的手机联系其丈夫。尸检报告显示,饮酒诱发脑出血死亡。协商后,男子向女子丈夫补偿5万元,并出具5万元欠条,另两个同伴各支付2万元左右,并出具3万元欠条。因欠条未实际履行,女子家属愤而起诉。法院判决却出人意料。   据悉,2023年12月22日傍晚,林某(化名)与相识多年的工友李某(化名)约定了一场聚餐,名义上是为共同朋友祁某(化名)和张某(化名)牵线搭桥。   四人走进一家街边饭馆,点了几道小菜,开启了这场改变命运的饭局。   林某与李某因打工相识多年,关系亲近,祁某和张某则是通过朋友介绍初次见面。   饭桌上,四人边吃边喝,不到两小时就喝光了二斤多白酒。   聚餐结束时,张某因家住附近先行离开,祁某和李某担心林某一个人回去不安全,两人坚持送林某回其租住的公寓。   回到林某家中,李某和祁某意犹未尽,又开了一瓶白酒对饮。   晚上11点左右,祁某起身告辞,屋内只剩下李某与已醉意朦胧的林某。   原来,林某与李某关系并不一般,虽然林某已经有了自己家庭,但还是和李某私下经常约会,保持着恋人关系。   李某见祁某已经走了,临时决定在林某家住一宿,当晚,两人发生了关 系。   事后,李某起身喝水,未观察林某状态便独自在客厅沙发睡下。   次日清晨6点,李某被手机闹钟吵醒,发现林某仍未起身,他推开卧室门,只见林某面色青紫,呼吸早已停止。   惊慌之下,李某用林某的手机联系其丈夫赵大勇(化名),语无伦次地喊道:“出事了!你们快过来!”   赵大勇带着子女赶到现场后,目睹妻子冰冷的尸体,当场崩溃报警。   警方勘查现场后排除了他杀嫌疑,但要求李某等人与家属协商后续事宜。   尸检报告显示,林某因脑内血管病变基础上,饮酒后诱发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在警方调解下,三名共饮者与赵大勇达成了补偿协议,李某现场支付5万元,另出具5万元欠条;祁某支付2万元,出具3万元欠条;张某支付2.05万元,出具3万元欠条。   三人合计支付9.05万元,并承诺后续支付11万元补偿款。   然而数月过去,李某等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赵大勇和子女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1万元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赵大勇哽咽道:“如果那晚有人多看她一眼,打个急救电话,她可能就不会走……”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在共同饮酒的情境中,共饮者之间产生了一种相互提醒、劝诫、照顾的义务。这种义务的边界在于“合理限度”,主要包括不强迫劝酒、对过量饮酒者进行提醒、对醉酒者进行必要的照顾以及对突发危险情况采取救助措施。   法院认为,违反此义务,即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具体到本案,张某在饮酒过程中无劝酒行为,且在聚餐结束后即自行安全返回住所,其与林某系初识,在林某已由其他同伴护送回家的情况下,要求张某对远在住所内林某后续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预见并采取措施,已超出其作为共饮者应尽的“合理限度”义务。   因此,张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在事后自愿支付补偿款,属于人道主义关怀,但不能反推其负有法律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祁某在饮酒过程中同样无劝酒行为,且在聚餐结束后,与李某一同将林某安全送回了其住所,此举已履行了共饮者基本的护送义务。   尽管其在林某住所仍有饮酒,但无证据表明其对林某进行了劝酒,祁某离开时,林某状态并无明显异常,其无法预见李某与林某之后将发生关 系,更无法预见林某会因此突发疾病。   故祁某对损害后果亦不存在过错,其支付补偿款的行为性质同张某,不构成法律责任承担。   不过,李某与林某关系特殊,是最后与林某共同居住并发生亲 密关系的人,其负有更高的注意和照顾义务。   在两人发生关 系后,李某未能对已大量饮酒的林某保持警觉并采取必要的看护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以,李某对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脑内血管病变,仍然参与大量饮酒,并在此状态下进行激烈活动,其行为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判决李某向林某家属赔偿2万元,驳回其他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0
洋仔说法

洋仔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