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拽断数据线者未打码视频侵犯肖像权吗 烟台手机店“拽断数据线事件”持续引发热议

自在聆听鸟语 2025-10-10 19:07:07

公开拽断数据线者未打码视频侵犯肖像权吗 烟台手机店“拽断数据线事件”持续引发热议。根据店主公布的后续录音内容,黑衣男子尽管道歉,但仍然挑店主的刺,要求下架视频。白衣女子态度更为强烈,声称要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店主。那问题就来了,曝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到底能不能“露脸”?? 答案非常明确:新闻媒体出于舆论监督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对烟台事件涉事男子不打码使用肖像,不构成侵权;但若为店主个人发布,则可能涉嫌侵权。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发布主体的身份、行为目的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 其实《民法典》早已给出明确答案。肖像权并非绝对权利,法律在保护个体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划定了清晰的平衡线。关键要看行为是否符合“舆论监督的公益性”与“使用方式的合理性”两大核心要件。 首先,新闻媒体的监督曝光有明确法律支撑。《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也有相同规定。上海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大V因地铁站内男子吸烟不听劝阻,发布不打码视频曝光,法院最终驳回吸烟者的侵权索赔,认定该行为是“为维护公众健康的舆论监督”,虽未打码欠妥当,但不构成侵权 。 这一判决印证了司法实践的逻辑:当个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甚至法律时,其肖像权的保护优先级需让位于公共利益。新闻媒体曝光烟台事件中拽断数据线的行为,本质是通过个案警示公众、倡导文明,属于典型的舆论监督范畴,即便不打码,只要未超出报道必要范围,就受法律保护。 但合理范围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最高法明确指出,舆论监督使用肖像需满足“手段相当性”:一是肖像来源合法。比如,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新闻采访应当符合相应准则,不得以非法侵入等不当方式侵扰权利人的生活安宁。第二,在使用当事人的肖像时已经采取了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比如,在舆论监督不可避免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时,就有必要通过打马赛克等方式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进一步保护。第三是未附加侮辱性内容,不能通过剪辑、配文等方式丑化当事人 。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曝光与媒体监督有本质区别。烟台店主作为个体,发布未打码视频更多是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公共利益,律师指出其涉嫌侵权的判断并无不妥 。但新闻媒体的曝光具有公共属性,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明确的“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二者法律评价自然不同。 肖像权是“脸面”的保障,舆论监督是社会的“眼睛”。法律从不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选择题:既不允许以监督为名肆意侵犯他人权益,也不会让肖像权成为不文明行为的“遮羞布”。当新闻媒体在公共利益框架内合理曝光,不打码的镜头,照见的不仅是失德行为,更是法治对文明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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