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婚后育有一女,因丈夫赌 博、遭到家 暴,被迫离婚,遭独自抚养女儿长大。在女儿16岁时,因姐姐的儿子常住家中,而房间不够,只能让女儿让出自己房间,而女儿心存不满,突然不肯上学了。接连几天的追问,换来的都是女儿的沉默,女子一激动扬手打了女儿一巴掌。几日后,女儿带了几件衣服和零花钱,离家出走了,书桌上留着一张字条:“我走了,别找我。”此后,女子辞掉工作,花光积蓄,找寻女儿,但始终没有任何线索。 王秀英(化名)今年46岁,一个来自重庆这座山城里的普通女人,和丈夫结婚后,生下了女儿小梅(化名)。 在结婚第八个年头,丈夫染上了赌 博的恶习,起初只是小打小闹,后来愈演愈烈,家里稍值钱的东西都被他偷偷拿去变卖。 更可怕的是,他输了钱就喝酒,喝了酒就开始对王秀英动手,甚至对小梅推搡。 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王秀英带着10岁的小梅离开了那个曾经称之为“家”的地方,开始了母女俩相依为命的生活。 那几年,王秀英在一家纺织厂找到了工作,每天三班倒,就为了多挣点钱供小梅读书。 小梅很懂事,学习成绩不错,回家还会帮做家务,王秀英以为,两人会一直这样相互扶持着走下去,但还是出现了意外。 在2015年,小梅16岁那年。 那时,小梅的姨妈,家里遇到些困难,她儿子,比小梅小两岁的外甥,因为学校离王秀英住处近,加上姐姐姐夫工作调动,周末需要有个地方落脚。 王秀英心软,就答应让外甥周末过来住,为了让外甥有个地方睡,王秀英只能让小梅周末把卧室让出来,在客厅支个折叠床。 小梅对这个安排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她觉得自己的私人空间被侵占,情绪变得低落,在家里的话也越来越少。 王秀英当时只觉得孩子不懂事,不理解大人的难处,还训斥过她几次,说她不懂得体谅姨妈,不心疼妈妈。 突然,小梅很平静地跟王秀英说:“妈,我不想上学了。” 王秀英立刻追问原因,是学习跟不上?是和同学闹矛盾了?还是受了什么委屈?可小梅始终低着头,一言不发,用沉默对抗着王秀英的焦急。 王秀英当时又累又急,晚班回来的疲惫,对女儿未来的担忧,以及长期压抑的生活压力,在那一刻像火山一样喷发了。 王秀英失去了理智,扬手就给了小梅一记耳光。。 接下来的三天,王秀英与小梅陷入了冷战,互相都不理对方。 三天后的清晨,王秀英下夜班回家,发现小梅不在家,本以为她上学去了,直到中午接到学校老师打来的电话,问小梅为什么没来上课,这才慌了神。 王秀英冲回小梅的房间,发现她常背的书包不见了,几件常穿的衣服也没了踪影,桌子上压着一张纸条,只有寥寥数字:“我走了,别找我。” 王秀英立刻报了警,警方立案后,进行了初步的调查,询问了她的同学、老师,但大家都说没发现什么异常,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 之后,王秀英辞掉了工作,开始边打零工边寻找她,只要攒下一点钱,只要听到一点可能相关的线索,无论多远,都会立刻赶过去。 如今,王秀英花光积蓄,走遍诸多地方,还是没有找到女儿,寻求媒体帮助,她只想对女儿说,“希望你回来,我们当面说清误会。妈妈一直爱你,永远等你回家。”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王秀英打女儿“一巴掌”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王秀英的“一巴掌”,在客观上属于对家庭成员身体实施的殴打行为,单从行为模式上看,这一行为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客观描述。 有人会觉得,王秀英是因女儿提出辍学而掌掴,采取这种方式“教育”合情合理。 不过,王秀英的行为说是教育,还是欠缺合理性,更偏向于情绪宣泄,难被认定为“适当管教”,仍属于一次偶发的、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2、小梅成年后,其对母亲王秀英是否负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因父母过往在教育方式上的过错而自动免除。 本案中,王秀英的行为虽构成家庭暴力,但情节显著轻微,且其事后长达十年、耗尽家财的寻找行为,充分体现了其深切的悔意和持续的关爱,很难构成可以免除或减轻赡养义务的“严重过错”。 所以,小梅在法律上对母亲王秀英负有赡养义务,如果王秀英未来因年老、疾病等原因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而小梅具备赡养能力,王秀英有权依法要求小梅履行赡养义务。 对此,您怎么看?
重庆,一女子婚后育有一女,因丈夫赌博、遭到家暴,被迫离婚,遭独自抚养女儿长大
洋仔说法
2025-10-05 12: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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