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女子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其中3岁的孩子患有自闭症,经常要陪同做康复训练

洋仔说法 2025-10-04 22:51:12

江苏苏州,一女子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其中3岁的孩子患有自闭症,经常要陪同做康复训练,为了方便,入职了本地一家物业公司,一切顺利。不料,公司突然一纸调令,要求她即刻前往扬州项目,这意味着她将无法陪伴孩子进行关键期的康复。女子当即拿着诊断证明,多次向公司恳切说明困境,但得到回复是:“这是你的家事。”随后,公司关闭了她的打卡权限,将她拒之门外,并寄出一纸解雇通知,理由是女子“无故旷工”。女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8550元及违法解约赔偿金22万余元。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2016年初,林悦(化名)凭借专业能力入职本地一家物业公司。   多年来,林悦兢兢业业,与公司签订了两期劳动合同,最近一期至2024年止,工作稳定,收入尚可。   遗憾的是,林悦有两个孩子,9岁的孩子正读小学,3岁的孩子轩轩(化名)在2岁时被确诊为自闭症。   林悦的生活重心除了工作,便是带着轩轩穿梭于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每一天的干预训练。   2023年初,物业公司以一纸通知,要求林悦从2月起调至扬州项目工作。   然而,苏州与扬州相距近200公里,远超日常通勤范围,这意味着,林悦将无法陪同孩子康复训练。   林悦第一时间向公司管理层说明家庭的特殊情况,提交了孩子的诊断证明、康复机构记录,恳请公司重新考虑。   万万没想到,公司的回应冷静而强硬:“家人病情是个人家事,可由其他家人分担。”   2月底,公司单方面关闭了林悦在苏州的考勤打卡权限。   3月1日,一份《限期到岗通知书》送达,要求她三日内到扬州报到,林悦的反复沟通均被视作“不服从管理”。   3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定她“连续旷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彼时,林悦被解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万余元,公司尚欠付其工资8550元。   被解雇后,林悦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欠薪及违法解除赔偿金22万余元。   然而,仲裁机构认为公司调岗属“经营自主权”,解除程序符合规定,未支持其请求。   绝望中,林悦选择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充分考虑员工家庭特殊困境,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判决支持林悦全部诉求。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其因战略发展需要调派员工,林悦拒不到岗构成严重违纪,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院指出,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或地点,但是,此项权利并非不受限制。   物业公司的的调岗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并履行充分协商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合法性层面,林悦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苏州”,虽然合同中存在“因经营及业务需要可以调配工作地点”的条款,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解释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且其执行必须受限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物业公司在未与张某进行任何实质性协商,更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发出调岗通知,尤其是林悦已经解释了家庭的特殊困难,本应与林悦进行坦诚、充分的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然而,公司仅以“家事可由家人分担”为由简单回绝,继而采取关闭苏州打卡权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等系列强硬措施,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协商一致的规定。   在合理性层面,从苏州至扬州,工作地点的变更已远超一般通勤范畴,林悦作为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尤其是作为一名自闭症儿童的主要照料者,工作地点的跨市变更,将使其无法履行每日陪伴孩子进行康复训练的家庭责任。   物业公司在明知林悦存在重大且合理的家庭困难时,依然坚持不近人情的调岗指令,构成了权利滥用。   在必要性层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物业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其调岗行为具有必要性,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林悦未到扬州报到,是基于其拒绝不合法、不合理调岗指令的正当权利,而非无正当理由的缺勤,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其进行的违纪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向林悦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鉴于林悦在公司工作年限超过七年,被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6万余元。   法院判决支持林悦主张的欠付工资及22万余元赔偿金。   对此,您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素材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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