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刘女士帮未婚夫李先生打扫婚房,看到抽屉里有4万现金,心生贪念拿走,几天

梅姐说法 2025-09-26 15:09:17

江苏扬州,刘女士帮未婚夫李先生打扫婚房,看到抽屉里有4万现金,心生贪念拿走,几天后两人领证。半个月后李先生要用钱,发现钱不见了,没问刘女士就报了警。民警传唤刘女士,她开始不承认,在证据面前才承认,钱已经花了一半。好在李先生谅解,最终按家庭纠纷处理。 刘女士和李先生恋爱多年,感情挺瓷实,正筹备结婚的事。 当天,刘女士去给李先生收拾婚房,等她拉开一个抽屉的时候,看里面整齐地码着4万现金。刘女士琢磨着马上就要结婚了,以后就是一家人,未婚夫的钱就是自己的,拿走肯定李先生也不会怪罪。 这一想,刘女士没犹豫,直接把钱装进了自己的包里,接着打扫,打扫完就走了。 过了几天,刘女士和李先生就去领了证,俩人正式成了合法夫妻。 半个月后,李先生要用钱,他跑到婚房拉开抽屉一看,钱没了! 他第一反应就是怀疑刘女士,可又觉得不可能,毕竟俩人都要结婚了,刘女士哪能干这事呢? 李先生在屋里转了几圈,最后报了警。民警调查一番后,还是把怀疑的对象,投向了刘女士。 传唤刘女士时,刘女士开始还嘴硬的很,不肯承认拿了钱,还一脸无辜地说连什么事都不知道。 民警把证据摆出来后,刘女士傻了眼,才承认了自己拿钱的事实,还说钱已经花了一半了。 刘女士拿走钱后,她也后悔了,可又不知该怎么还回去。心里一直挺慌,没想到这么快就被发现了。 李先生看着刘女士那副懊悔的样子,心里也挺不是滋味。他觉得毕竟俩人都要结婚了,以后还得一起过日子,就签了谅解书。 1,刘女士拿走未婚夫李先生婚房里4万现金,在法律上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刘女士在未得到李先生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李先生放在婚房抽屉里的4万现金拿走,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时刘女士和李先生虽在筹备结婚,但尚未登记,4万现金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刘女士未经允许拿走。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且数额达到4万,达到了当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刘女士领证后,这法律定性会不会变呢? 领证后两人成了夫妻,这钱就变成共同财产了,刘女士拿走不算违法。 但这种想法,可不对。虽然领证后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夫妻共同财产也有相应的规定,可刘女士拿钱的时候是在领证前,当时钱还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即便后来领证了,也不能改变刘女士之前盗窃的违法事实。 不过,领证后李先生谅解了刘女士,这在量刑上可能会有影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可以作出其他处理。 检方一看这情况,觉得这4万块以后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就按家庭纠纷处理了。 3,最后按家庭纠纷处理了,为啥会这样呢? 这么处理,是考虑到李先生签了谅解书,表明他对刘女士的行为予以谅解,这件事危害性相对降低。 这4万块之后确实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按家庭纠纷处理更为合适。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刘女士的做法不可原谅,还是觉得李先生应该再给刘女士一次机会呢? 信息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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