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男子年轻帅气,是名舞蹈老师,他被一女学员看上后,对方大胆表白,直言想跟他处对象,男子委婉拒绝,女子却不收敛,天天来店里找他,逮住机会就对他动手动脚,为了摸清男子住哪,女子甚至开车尾随,像块膏药似的黏着他,男子工作生活被严重影响,实在没招了,直接报警,帽子叔叔说女子既没对他造成人身伤害,也没造成财产伤害,他们也没辙。男子这下绝望了! 王先生在社区开了间舞蹈工作室,他年轻帅气,个子高挑,舞跳得也好,在学员里人气挺高的。 可最近他遇上件烦心事,有个女学员跟他表白被拒后,竟像块甩不掉的牛皮糖一样,天天缠着他。 这事得从几个月前说起。 那女子看着年龄不小了,却是学员里最积极的,常来上他的课,跟他请教动作。 起初王先生只当她是普通学员,可渐渐地发现不对劲。 这女子总找机会单独问他动作,有时候课都结束了,她还赖在教室里不走,韩说自己没学会,让王先生再教练她。 王先生一个成年小伙也不傻,看出来这女子对他可能有意思,果不其然,没过多久女子就摊牌了。 有天课后,那女子趁人都走没了,突然凑近,红着脸说喜欢王先生,能不能和她试试处对象? 王先生当时就愣了,赶紧委婉拒绝,说咱是师生关系,应该保持距离,这样不合适。 原以为拒绝后对方就消停了,没想到这女子不但没收敛,还变本加厉了。 这女子专门记住他的上下班时间,经常蹲守在店外,店里没人的时候,她便不请自来,一进门就直奔柜台找王先生,在那里自说自话,讲一些她私人的事情。 光说话还不够,她还要找机会跟王先生肢体接触一下,老是对他动手动脚的。 王先生口头警告过好几回,说你说话就说话,不要碰我!可女子跟听不见似的,依然找准机会就“揩油”。 后来更离谱,有次王先生下班开车回家,从后视镜里瞥见女子的车紧跟着,他故意绕了两条街,结果那车像块狗皮膏药似的,怎么甩都甩不掉。 等红灯时,他发现女子一直坐车里偷看他,这让王先生感觉十分不适,仿佛生活都被监视了。 王先生不是没报过警,但帽子叔叔表示,如果女子没对他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的话,就不算违法,没办法追责。 可王先生觉得,女子已经严重影响他的生活和工作了,现在帽子叔叔也拿女子没辙,这让他十分苦恼。 现在王先生连上班都提心吊胆,生怕一转身又看见女子,可以说,女子现在对他简直是“噩梦”般的存在。 有人说了,我就想问问,如果性别颠倒过来,帽子叔叔有没有办法? 警方必须要警告该女子,继续骚扰按寻衅滋事处理,而不是说没有造成伤害就无法处理。 这种女的性格很偏执,离她远点是对的,万一真粘上了,后面麻烦就大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王先生的遭遇?难道他真拿女子没辙了吗? 《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女学员对王先生实施的尾随、肢体接触,近距离贴靠等行为,已构成对王先生人身自由和性自主权的侵害。 性骚扰的核心条件就包括“违背他人意愿”和“以肢体、语言等方式实施”。 女学员在王先生明确拒绝她的表白后,依然不死心,通过持续跟踪、强行制造肢体接触等行为表达“好感”,明显超出正常社交边界,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尽管警方以“未造成人身伤害”为由未予追责,但王先生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女学员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女学员长期尾随王先生、记录他的行踪等行为,已经干扰了王先生的正常生活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尽管这个条款没有直接规定“跟踪”的这个行为,但司法实践中,持续尾随、蹲点等行为可被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女学员的行为具有持续性、针对性:和侵入性,导致王先生产生恐惧心理并报警,属于“情节较重”。 帽子叔叔如果以“未造成人身伤害”为由未予处罚,那可能会存在法律适用偏差, 治安管理处罚的核心在于行为对他人生活安宁的侵害,而非必须伴随物理伤害。王先生可要求帽子叔叔重新调查,或通过行政复议主张女学员的行为已违反该条款,推动对她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齐鲁壹点 2025.9.25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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