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王某给失足女张某介绍生意,让她到6楼出租屋交易,警方上门突击检查王某反锁门,张某爬窗时坠下去后离世,当场没了气,张某的家属告王某和房东索赔121万。 男子王某整天游手好闲,也没个正经的工作,总想着整些歪门邪道挣钱。二零二二年9月12这天,他接到个电话,对方说有个“生意”要介绍给他。 一听有钱赚,王某忙问是什么生意。电话那头的人压低声音说,有个客人想找个失 足 女,问他能不能安排。 王某直接就应下了,他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女子张某,张某为了生计,几年前就走上了这条路。 王某赶紧给张某打电话,说有个大活,钱不少,让她赶紧收拾收拾,到他6楼的出租屋来。 张某一听有钱赚,那还等什么,麻溜地打扮了一番,穿上那身最性感的衣服,就往王某的出租屋赶。 到了出租屋,还没来得及跟王某说上几句话,就听见外面一阵嘈杂声。紧接着,就听到有人用力敲门,还大声喊着,警察,快开门。 王某心里清楚,这事要是被抓住了,那可就完了。 情急之下,他赶紧冲到门口,把门反锁上,心想这下完了,跑不掉了。 张某对王某说,你这样锁着门也不是办法,民警迟早会进来的。王某却只顾着自己在那想找地方躲。 张某环顾四周,发现窗户那边好像有点机会。她心想,从窗户爬出去,说不定能逃过一劫。 于是,她也不管那么多了,爬上窗台后一只脚刚伸出去,就感觉有点不对劲。 可这时候,她已经顾不上那么多了,只想着赶紧逃走。 她把另一只脚也跟着迈了出去,在她准备往下爬的时候,脚下一滑,整个人直直地坠了下去。 王某听到张某的叫声,转身看到张某从6楼掉了下去,他知道这下彻底完了。 很快,民警将王某控制住。下楼查看张某的情况,张某已经断了气。 王某因为容留她人卖 淫,被判了刑。 张某的家属认为,王某是罪魁祸首,房东陈某也有责任,要不是他把房子租给王某,也不会发生这事了。 有人说张某自己走上了歪路,出了事怪不得别人。王某太可恶了,为了钱不择手段,也害了张某。 张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和房东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121万。 1,王某给失足女张某介绍活,还让她到出租屋交易,这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又该受到什么处罚呢?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接到电话后,主动联系张某,告知有“生 意”,还让她到出租屋进行交易,这明显是介绍他人卖 淫的行为。 他为了赚取不正当利益,积极促成失 足 女与客人之间的交易,符合介绍卖 淫 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王某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最终也因他容留卖 淫 罪判了刑,王某也为自己的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张某的坠 亡,王某需不需要为这个后果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在警方上门时反锁门,这一行为虽没直接导致张某 坠 亡,但让张某陷入极度恐慌,促使她选择冒险爬窗逃生,增加了坠亡风险。 王某存在一定过错,对张某死 亡的这个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所以,王某除刑事犯罪外,在民事上也得担责。 3,房东陈某,他该不该担责呢?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东出租房屋,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保证房屋安全等。 陈某把房子租给王某,没证据表明他知晓王某租房用于违法活动。他只是正常履行出租房屋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 所以,房东不知情,应该没责任。 最终审理认为,张某自己违法还冒险爬窗,有重大过错。王某有错,得担责,房东不知情没责任。最后判王某赔5万。 张某的家属,对这个判决结果不认可,觉得赔得太少了,于是又上诉。最终,上诉也被驳回了。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大河网9月24日报道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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