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李某家中失窃,怀疑是同村村民邓某干的,报警后,李某在村里到处散布消

芹姐说法 2025-09-17 06:00:23

江西省玉山县,李某家中失窃,怀疑是同村村民邓某干的,报警后,李某在村里到处散布消息,称邓某到自己家里行窃,还把自己弄伤了。民警经过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可同村村民听信的李某的谣言,以为邓某真的是小偷。邓某被诬陷后怒火中烧,起诉李某要求恢复自己的名誉权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据包头铁路运输法院9月15日消息,今年四月十七日晚间,李某察觉家中有异常响动,去查时发现有几个人正在自己家里行窃,李某立刻制止,几个人闻声迅速仓皇而逃。 李某认为这几个小偷中,有一个是同村的邓某,于是立刻找到村领导,反映家中进贼的事情,并指认其中一人是邓某。 第二天上午,李某又去所里报警,称邓某昨天晚上来自己家行窃,请求严惩邓某。 李某在报警前后,在村里逢人便说邓某晚上来自己家偷东西,还把自己弄伤了,自己已经反映到村里并报警。 经过李某的大肆宣传,村里有很多人信以为真,认为邓某真的去李某家里行窃了,对邓某指指点点。 后来经过调查,民警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邓某当晚去李某家偷东西,不予立案。 可这个事情却让邓某无辜的背负上了小偷的标签,自己在村民中的名誉大大降低了。 邓某大怒,认为这完全是李某诬陷自己造成的。 于是,邓某以李某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为由起诉了李某,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4800元。 关于名誉权,法律有明确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维护其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构成侵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要具备四个条件, 1、行为主体要有侮辱,诽谤,诋毁的违反行为。 李某自认为是邓某来自己家里行窃,然后主动在村里宣扬邓某偷东西,还弄伤自己。李某明显在主观故意的诽谤,诋毁邓某。 2、行为主体对受害人的侵害,要造成一定的侵害结果。 李某污蔑邓某行窃,让部分村民信以为真,他对邓某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导致邓某在村民中的信誉度降低。 3、 主体的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部分村民误以为邓某偷了李某的东西,让邓某在村民心中产生负面形象,完全是因为李某的无端猜测后在村民中散布的谣言所致。 4、侵害行为由行为主体主观上的过错造成。 对于邓某行窃的谣言,完全是李某主观编造的,并故意散播出去,损害了邓某的名誉,侵害了邓某的人格,导致邓某在村民心中产生不良形象。 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的行为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拘留或罚款。 若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造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刑期。 综上所述,李某是采取主观故意的做法,诽谤诬陷邓某行窃和致伤自己的虚假事件,并散布给同村其他人,给邓某造成不良影响,明显侵犯了邓某的名誉权。 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对邓某的名誉构成侵害,判令李某停止对邓某的侵害,赔礼道歉,恢复邓某名誉。 对于邓某要求赔偿损失4800元的诉请,因邓某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不予支持。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依法享有的,公众对自己的客观评价,不能被他人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既要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的侵害,也要尊重别人,用事实说话,避免造成侵害他人的名誉。 对于这一事件,您还有那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0 阅读:31

猜你喜欢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