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正当防卫?”天津,一老板拖欠一单身妈妈三万多元工资,后因被列为“老赖”而怀恨在心,多次电话、发短信威胁要伤害其孩子,无果后,闯入其家中讨要说法,单身妈妈及其哥哥开门与他理论。不料,老板情绪激动,突然向单身妈妈逼近,护妹心切的哥哥上前阻拦,一拳打在老板脸上。接着,两人扭打在一起,哥哥先是抄起金属凳子砸向老板,凳子脱手后,情急之下他又抓起餐桌上的水果刀,刀尖刺入了老板的胸膛,不幸身亡。一审法院认定哥哥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哥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观点有所不同。 耿小梅(化名)和她的哥哥耿大力(化名)以及她年幼的儿子一起生活,耿小梅是一名单身母亲,2015年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 为了生计,她多年后重新求职,于2020年5月加入了一家本地教育公司,担任行政工作。 公司老板王强(化名)表面上经营有道,但内部管理混乱,2021年初,公司开始拖欠工资,耿小梅多次催要无果,于同年6月离职。 离职后,耿小梅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2021年10月,劳动仲裁委裁决王强需支付耿小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4万元。 然而,王强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时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王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了人们口中的“老赖”。 王强对此耿耿于怀,从2022年4月起,他开始频繁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耿小梅,甚至扬言要伤害她的孩子。 耿小梅保存了这些记录,但出于恐惧,未立即报警,她不知道,王强是如何找到她的住址的,或许是在职时填写的资料泄露了信息。 2022年8月21日,王强突然上门,当时只有耿大力在家,耿大力确认了妹妹的住处,但未让王强进入。 8月31日晚8点多,王强再次登门,这次,耿小梅和哥哥都在家,他们先将孩子安顿在卧室,嘱咐他锁好门,然后开门让王强进来。 客厅里,王强与耿小梅激烈争吵,王强情绪激动,指责耿小梅导致自己成为“老赖”,耿小梅则坚持要求支付欠薪。 耿大力在一旁紧盯王强,担心妹妹安全,突然,王强向耿小梅逼近,耿大力立即上前阻拦,挥手打中王强脸部。 两人推搡中,耿大力抡起金属凳子砸向王强头肩部,凳子脱手后,他又抓起餐桌上的水果刀,撕扯中,刀刺入王强胸膛。 王强倒地后,耿小梅拨打110和120,并按指示施救,但王强最终因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警方将耿大力带走调查。 2022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耿大力有期徒刑5年。 耿大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耿大力及其辩护人积极推动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尽管耿家经济困难,仍筹措9万元赔偿金,最终获得王强家属谅解。 庭审中,耿大力认为,王强欠薪、威胁、上门挑衅,有重大过错,耿大力为了保护妹妹和孩子,系正当防卫,一审判罚过重。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指出,王强因欠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多次威胁耿小梅,并两次主动上门。 事发当晚,王强进入耿家后与耿小梅发生激烈争吵,且曾向耿小梅移动,具有潜在暴力性,其行为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耿大力担心妹妹及孩子受伤,主动上前阻止王强实施侵害,具有防卫意图,符合正当防卫的范畴。 但是,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程度相适应。 王强在本案中,王强虽上门争吵并有移动逼近行为,但未持械,徒手上门,侵害手段是言语威胁和肢体推搡,侵害程度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如行凶、杀人等。 而耿大力先后使用金属凳子抡砸、水果刀刺击,最终导致王强心脏破裂死亡,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明显不匹配。 王强的死亡属于“重大损害”,而耿大力的防卫手段是用刀刺击,明显超过制止徒手侵害的必要限度。 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耿大力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并无明显不当,予以确认。 但是,在量刑上,考虑到王强长期欠薪且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主动上门挑衅并威胁耿家人身安全,案发时率先与耿小梅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此外,耿大力虽曾有供述反复,但最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而且,耿大力家属赔偿王强家属9万元并取得谅解,这一情节符合酌情从宽处罚的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还考虑了本案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进一步减轻处罚,判处2年有期徒刑。 对此,您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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