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位母亲在网上发文称,其女儿多次指认被某蛋糕店老板猥亵,可警方却“包庇”凶手。之后,蛋糕店老板被骂到停业,家人还收到花圈和死亡威胁。警方介入调查后,证实老板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女孩身上也没有任何伤痕。事后老板将这位母亲告上法院,法院也判决这位母亲要赔偿6万元并公开道歉,可这位母亲为了逃避执行,居然躲到了国外。目前,2年时间已经过去,蛋糕店老板仍在等一个道歉。 据荆楚网9月14日报道,2023年5月,女子潘某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则消息,称自己3岁半的女儿被附近蛋糕店的老板汤先生摸了屁股。可是女子向当地警方报案后,警方以证据不足未同意立案。 在消息中,潘某将矛头直指警方的不作为,甚至还暗示汤先生有关系网。 很多不明所以的网友见到此消息,在还没弄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对汤先生以及警方进行炮轰。 汤先生的店铺还被人“人肉”了出来,之后遭到铺天盖地的差评、咒骂。无奈之下,汤先生选择了关店。 然而这些网友仍没有打算放过汤先生,他们又搜索到汤先生家属的信息,随后对汤先生的妻儿、父母一一辱骂,汤先生因此一度不敢回家。 汤先生曾试图在澄清此事,但他的澄清内容很快就被谩骂声淹没,没人给他解释的机会。 2个月后,当地警方发布了详细通报,称无论是从监控,还是对周围人员的走访调查,都无法证明汤先生有猥亵潘某女儿的事实。而且潘某的女儿在身体检查后,并无任何外伤或异常。 因此,警方得出结论,称汤先生无犯罪嫌疑。 潘某不信任警方的通报,她继续发帖炒作此事,一边质疑警方存在伪造证据嫌疑,认为汤先生和警方有勾结,一边称自己女儿是绝对不会说谎的。 无奈之下,汤先生只得状告潘某,要求潘某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由于潘某的行为,导致了汤先生一直遭到网暴,降低了社会评价、信用等,侵犯了汤先生的名誉,而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意:人格权纠纷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只要有侵犯人格权的事实,受害者随时都可以起诉。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潘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对汤先生不利的事实,侵犯了汤先生的名誉权,故要求潘某删除不实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经济损失2万、律师费1万。 然而在法院判决后,潘某就是死不认错,为了逃避执行,她带着孩子逃去了国外,以自己的行动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措施;若仍不履行,可处15日以下司法拘留或罚款。 汤先生已申请了强制执行,且潘某在国内的房产和商铺已经被冻结,但因其一直在国外,导致法院难以拘留她。 那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是指,经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 本案中,潘某在二审判决后便逃往国外,且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向汤先生道歉以及赔偿。 因此,潘某的行为算是比较恶劣的,应当按照拒执罪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潘某在警方发出通报后,仍选择质疑,并发帖称汤先生与警方有勾结,该行为属于诽谤。 《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情节严重”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等。 值得注意的是,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属于亲告罪,需要受害人自行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行。 最后,由于潘某一直躲在国外,汤先生也不可能一直等下去,所以他将案件委托给了律师和法院,由他们全权处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江苏无锡,一位母亲在网上发文称,其女儿多次指认被某蛋糕店老板猥亵,可警方却“包庇
雷雷说趣
2025-09-15 17: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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