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生完宝宝后,花了5万元入住一月子中心,一天凌晨在房间休息时,被开门声吵醒。女子半梦半醒起初还以为是月嫂例行提醒自己给宝宝喂奶,还与对方发生身体接触,结果听到身边的妈妈大叫,定眼一看竟然是一名陌生男子!女子吓坏了向月子中心讨说法,因月子中心消极对待便报了警,万万没想到,警方叫来月子中心的负责人,查看监控后,发现涉事男子正是月子中心的负责人。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负责人是醉酒后走错了房间。但是女子却不相信! 8月14日,刚生完宝宝的小王为了更好坐月子、照顾孩子,花了5万元,入住一月子中心。 9月1日凌晨1点30分许,小王在半梦半醒中听到房门刷卡的声音,由于月嫂每天凌晨1点左右,都会刷卡进入房间,让产妇给宝宝喂奶。 小王起初还以为来的人是月嫂,也就没有多想,起身给宝宝喂奶,期间还与对方发生身体接触。 结果期间,突然听到躺在身边的妈妈大叫了一声。 小王懵了,定眼一看身边的人根本不是月嫂,而是一名陌生男子。 因为害怕,小王也大叫了起来,而那个人当即仓皇而逃。 事发后,小王第一时间联系了月子中心,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了解情况、反馈后会给小王一个满意的答复。 结果,小王在忐忑中等了一个晚上,也没有收到工作人员的解释。 9月1日早晨7点,小王最终选择报警。 可令小王万万没想到的是,报警后民警叫来月子中心的负责人王某某,而后调取了监控。 监控显示,事发时,一名男子刷卡进入小王所在的房间,而后推开了虚掩的卧室门,在黑暗中径直走向小王所在的床边,俯身靠近小王,还与小王发生身体接触。 而这名男子正是王某某本人。 随后,警方将王某某带走,小王和母亲也配合做了口供。 “我们住在7楼,从一楼乘坐电梯至七楼需刷卡,进入七楼区域仍需二次刷卡,进入客户房间则需第三次刷卡!”“我们住进来这么久,从没见过这个负责人,连男性员工都没见过。他怎么能在深夜随意进入产妇房间?” 事发后,每每想起自己在月子中心的遭遇,小王都难掩愤怒和后怕。 而据小王说,事后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8月31日晚上月子中心举办了七周年庆祝活动。负责人王某某在活动上酒醉,之后被几名员工送到了七楼的702房间休息。 对此小王并不买账,原因是从702房间到小王住的713房间有40余米,还要过两个拐角口。 事后,小王搬走,并将此事曝光给媒体。 记者采访了涉事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几名工作人员确认王某某系月子中心负责人,8月31日晚确实进行了七周年店庆活动。 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还向记者透露,月子中心的员工大部分是女性,通常男性是不会进入客户所在的楼层,更不用说房间了。 不过,记者临走时,几名工作人员又纷纷改口,称不认识王某某。 据悉,目前,警方还在调查处理此事。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案,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深夜刷卡进入小王的房间,不仅侵犯了小王的私密空间,还破坏了小王的生活安宁,即侵犯了小王的隐私。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并不是免责的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52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10日拘留。 如果王某某主观上存在刺探小王隐私的故意,同时与小王之间存在不当接触,还会涉嫌违法,面临罚款、拘留。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王某某还存在犯罪目的,王某某还将面临刑事追责。 再次,还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月子中心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小王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王某某系月子中心的负责人,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是月子中心的失职,月子中心也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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