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男子网上与一名“女网友”约定以300元一次,500元两次的价格到酒店

故人军情观 2024-06-19 11:14:00

河南南阳,一男子网上与一名“女网友”约定以300元一次,500元两次的价格到酒店房间交易。可男子开好房后却冲进来几名身穿便衣但自称是警察的男子。事后男子拒绝承认嫖娼,声称只是“约炮”,且男子还自称被相关人员殴打,并质疑这是钓鱼执法。

陈先生通过“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一名自称是老师的“女网友”后,与其约定以300元一次,500元两次的价格到酒店房间交易。事后陈先生按照对方的要求在某酒店开好房等对方过来交易。

可不曾想,陈先生开好房后,敲门的却是3名身穿便衣的男子,陈先生以为是遇到了仙人跳,但对方声称是自己是警察。但陈先生最后还真的被带到附近派出所接受处理。

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陈先生却称自己没有嫖娼,只是“约炮”,并质疑对方是钓鱼执法。

可办案人员却以不配合就通知家属为由,要求陈先生配合办案。陈先生还自称受到了相关人员的殴打。

事后主管部门告知陈先生,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一起卖淫团伙案件,陈先生认识的“女网友”就是线索之一,并出示了该女网友所使用的苹果手机。但陈先生并不认可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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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陈先生与“女网友”约定了相应的价格到酒店开房交易,从法律上讲,就是属于双方已经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双方已经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即便因客观原因而还未交易或交易后还未支付钱财的,一律按照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陈先生与“女网友”达成了合意,事后想以“约炮”为由进行辩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还是会被治安处罚,只是会以情节较轻处罚而已。

其次,所谓钓鱼执法实际上就是当事人没有违法故意,被引诱后从而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换而言之,如果这个“女网友”根本不存在或者是在办案人员授意下故意引诱陈先生交易的,那么即便陈先生有违法事实,也会因证据存在瑕疵而不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最后,如果陈先生所言属实,那不论是谁对其实施殴打行为,都必须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综上而言,这个“女网友”到底存不存在、是否在别人的授意下而故意引诱陈先生的,是陈先生会不会被治安处罚的关键。当然,是否被殴打过亦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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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九云飞渡

九云飞渡

3
2024-06-19 18:33

二三十年前就已经有了,这在本地叫放鹰,如果你被处理了,就问帽子要女方的处理结果

草莓园

草莓园

2
2024-06-20 06:38

南阳本地对放鹰的认知是,男人带着老婆或者其它女性,以结婚为诱饵,合伙骗财,钱财到手后,里应外合逃离婚家,称之为放鹰。

静心随缘

静心随缘

2
2024-06-21 06:16

怎么老给我推送仙人跳的文章,吓得我都不敢出去玩了

乐自由伍℡

乐自由伍℡

1
2024-06-2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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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人军情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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