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一女子与丈夫因婚姻纠纷而发生争执后,丈夫用提前准备好的浓硫酸泼向女子,

故人军情观 2024-06-19 11:13:11

浙江衢州,一女子与丈夫因婚姻纠纷而发生争执后,丈夫用提前准备好的浓硫酸泼向女子,致使女子脸部和手臂受伤。报警后,丈夫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为由,治安拘留处罚10日,并处罚款400元。

据女子出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显示,女子本人名叫张某,其丈夫名叫徐某,出生于1994年。女子表示,其被泼浓硫酸后,至今已入院治疗第35天,脸部恢复较好,但耳道里还是有些严重听力受损。

女子表示其与丈夫感情不合,当时是因婚姻纠纷发生争执后,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丈夫用提前准备好的浓硫酸泼过来的。女子明确表示,其后续会起诉维权。

1、事发后网友们极其气愤并表示:“夫妻俩拌嘴很正常,可徐某却想毁了妻子,这种人太狠了!必须严惩”、“这种人还能过下去么?必须离婚,不然以后指不定做出更恶劣的行为!”

2、有网友质疑称,妻子张某脸部都烧成这样了,这是毁容啊,怎么才拘留?

首先,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即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伤害他人的身体,否则轻则治安处罚,重则刑事处罚。两者之间区别以是否造成受害人身体轻伤为界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通过丈夫徐某提前准备好浓硫酸来判断,其是有预谋的故意作案,且主观恶意还是比较恶劣的,因此公安机关才会对其作出顶格10日治安拘留的处罚。

也就是说,由于妻子张某的身体损伤鉴定报告属于轻微伤,未达到刑事处罚需致轻伤以上的门槛,所以公安机关只能治安处罚。

其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需将鉴定报告传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注意!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只限一次,且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体而言,如果张某有异议,当时就应该提出来。但即便提出异议,在新的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还是按之前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执行。

换而言之,除非重新鉴定结果出来是致轻伤以上,否则对徐某的处罚决定就不会变。

最后,张某称其严重听力受损。这里需要提醒张某一点。即其当时是否做过“听器听力”部分的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3类,关于“听器听力部分”中明确指出: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也就是说,如果鉴定出来张某的听力受损是因徐某造成的,且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徐某刑事处罚。

举个例子,前几天陕西渭南有个案例,妻子与丈夫到民政局办离婚手续时,因妻子带着现男友前往而被丈夫扇了一耳光。最终因妻子的听力受损被鉴定为致重伤二级,检察院才起诉丈夫的。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

3、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体谅,耐心沟通解决纠纷,即便解决不了,大可以提出离婚。可徐某却想毁掉妻子,这种人太恶毒的,必须远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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