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与朋友到酒吧喝酒时,认识一名在酒吧上班的女子。两人认识当晚及次日,均开房并发生了关系。一个多月后女子以其怀孕为由,要求男子对其负责。可男子不仅不同意还避而不见,随后女子到男子家中和单位讨要说法。得知男子是已婚后,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但男子同时反诉女子导致其被单位辞退及离婚,也索赔30万。
陈先生与与朋友到酒吧喝酒时,认识在酒吧工作的邱女士。两人认识当晚互加·好友,并一起结伴玩游戏喝酒。在酒吧玩耍消费结束后,两个人还一起去附近的宵夜档吃宵夜,并又大量喝酒。事后两人到附近的酒店开房并发生了关系,
次日早上两人各自离开酒店,并又相约当天晚上再次去酒吧消费喝酒。当晚两人又到同一家酒店开房并发生关系。事后陈先生便开始慢慢地疏远邱女士。
一个多月后,邱女士将一张由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拍照发给陈先生,声称自己已经怀孕了,孩子是陈先生的,并要求陈先生对其负责。可陈先生却认为,这不可能并声称邱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就是他的。
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陈先生便将邱女士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邱女士认为陈先生是在逃避责任,并来到陈先生的工作单位,找其讨要说法。
陈先生工作单位得知此事后,对其作出了严厉的批评,随后又以违反纪律为由,并根据法律规定将其开除处理。为了确认陈先生是否真的已婚,邱女士又来到其家中打听情况。
确认属实后,邱女士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事后邱女士拿着酒店开房记录、双方聊天记录、医院的检查报告、手术费用账单等证据,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陈先生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4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已经被单位辞退并离婚的陈先生得知被告后,认为自己也很委屈,于是提出反诉,要求邱女士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陈先生拿出家中与单位的报警记录、与妻子离婚协议书、被辞退等证据,拟证明自己离婚、丢掉工作都是邱女士一方造成的。
1、那么陈先生的反诉请求,法院是并案审理,还是会让其另行起诉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注意!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也就是说,由于陈先生与邱女士的诉求,是非此即彼、相互对立的内容,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同意陈先生的诉求,合并审理。
2、那么双方谁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侵权一方的责任。
简而言之,民事侵权是否成立,主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错行为;二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所有违法犯罪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从民法角度来说,均属于过错行为,这一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任何异议!
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婚姻并造成邱女士怀孕,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过错行为,且与邱女士一方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故陈先生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反观邱女士一方,其事前并不知道陈先生的婚姻状态,且其是在怀孕却联系不到陈先生的情况下,才前往其工作单位、家中寻找陈先生的。另外,经公安机关确认,邱女士在前述两个地点均没有不当或违法行为,因此不能认定邱女士有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陈先生的所有诉求,法院同时还认定邱女士一方实际经济损失为2.45万元,精神损失费酌情认定为1万元。即陈先生需赔偿邱女士共计3.45万元。

晴天的路在雨天走
违背公序良俗啥时候成了判案准则了,这么通用。
门窗铝型材 江泽勇 回复 06-19 00:53
首先不是要证明女方肚子的孩子是男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