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白嫖两年!”天津,62岁大爷和45岁住家保姆结婚,承诺赠与保姆一套房。可结婚两年后,保姆让大爷兑现承诺,大爷却把自己的存款和房产全部赠给了自己的儿子,保姆气坏了,一怒之下把大爷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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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晚上,张大爷和刘女士像往常一样围坐在桌子旁,享用着熟悉的晚餐。然而,这平静的氛围很快被打破,刘女士言辞犀利地指责起张大爷说话不算话。
刘女士的言语犹如冰冷的刀片,尖锐而有力。她指责张大爷两年前许下的承诺犹如飘渺的烟雾,一吹就散,根本无法兑现。
那时,刘女士跟丈夫离婚没多久,独自出来讨生活,没有一技之长的她,只能凭借多年家庭主妇练就的一身本领,来到家政公司,想着找一份保洁或者保姆的工作。
而那时张大爷的妻子在十多年前因病去世,留下父子二人相依为命,可就在张大爷退休的第 二年,儿子被公司派往国外,归期未定。
儿子不放心张大爷一人在家,于是来到家政公司,为父亲寻找一个住家保姆,就这样,刘女士和张大爷相遇了。
刘女士尽心尽责,将张大爷的起居打理得井井有条。张先生得知后,为表达感激之情,直接将刘女士的工资提高至4500元。
刘女士深感张家的诚意,工作更加卖力周到。
这晚,刘女士烹制了一桌佳肴,酒意正浓时,张大爷向刘女士倾诉着与妻子的过往,情难自禁地流下泪水。
刘女士温柔地安慰他,而张大爷突然跟她表白,想要与她组建一个温暖的家,并承诺结婚后,会赠与她一套房子。
刘女士有些纠结犹豫,她想,自己和前夫离 婚后,儿子跟了前夫,自己反正是没有家的,到哪里都是一个人。鉴于张大爷的真诚和对亡妻的深情,她决定接受他的求婚。
然而,结婚后,张大爷再未提过房子的事情,连每月4500的工资也不给了。
这天,刘女士又絮絮叨叨起来,张大爷在刘女士的指责下,低头不语。他的内心犹如波涛汹涌的海面,被刘女士的言辞不断撞击,他的脸色苍白,嘴角微微抽搐。他的沉默像是承认了刘女士的指责,也像是他内心深处的无奈和无助。
张大爷为自己辩解过无数次,他说:“你父亲住院,我以女婿的身份给了2万,你弟弟结婚,我这个做姐夫的,给了10万。这些不能看出我对你的诚意吗?”
而刘女士的内心也充满了委屈,她说:“你比我大20来岁,我不顾旁人指指点点跟你在一起,要点保障过分吗?难不成我真的图你年纪大,图你不洗澡?”
刘女士的话让张大爷心里一惊,他跟刘女士和盘而出,说自己在前不久,已经把存款和房子赠予给了自己的儿子,还让刘女士安安稳稳过日子,以后自己会护她周全。
刘女士懵了:原来你从来都没有信任过我,你这是想白嫖?
张大爷也怒了:话别说的那么难听,我怀疑你跟我结婚另有所图。
两人争执不休,刘女士认为这样的日子没必要再过下去了,张大爷一拍即可,表示自己愿意补偿50000元给刘女士,两人好聚好散。
刘女士气愤的表示50000块,连两年的工资都不够,她一纸诉状,将张大爷告上了法庭,提出了三个诉求:一准予两人离婚;二张大爷兑现承诺,赠予自己一套房;三撤销张大爷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重新分割这些财产。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口头承诺一般有法律效力,但是刘女士拿不出证据证明张大爷有承诺过赠予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在本事件中,刘女士说张大爷结婚后,要赠予房产给自己,但是她拿不出任何的实质性证据证明这一张主张,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2、刘女士要求撤销张大爷对其儿子的赠予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未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事件中,张大爷的存款和房产属于其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归个人所有,当事人对自己婚前的财产有处置权利。所以张大爷把自己的存款和房产赠予给自己儿子,合法有效,任何人干预不了。
那么,哪些东西属于张大爷和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呢?那就是张大爷每月的退休工资,刘女士有权利主张分割一半。
3、法院审理判定:
张大爷和刘女士感情破裂,准予二人离 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张大爷的10万元退休工资,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判定张大爷补偿刘女士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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