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买了一件百来块的大衣,随手把手机和贴有装饰的白色奔驰钥匙放在副驾

洋仔说法 2026-02-01 20:41:50

浙江嘉兴,一女子买了一件百来块的大衣,随手把手机和贴有装饰的白色奔驰钥匙放在副驾座位上。次日退货时,女子匆匆将大衣塞回快递袋。两天后,女子翻遍全家却找不到那把价值6000元的钥匙。监控里只有她下车时握着手机的影像,而钥匙的踪迹成了谜。一查记录,女子发现退回的包裹竟比收到的重了近一斤,慌忙联系网店,对方很无奈:“真看到肯定还,可我们要这钥匙有啥用?”如今,这件大衣早已退至仓库退货区,而钥匙却始终没有踪影。   据悉,2026年1月初,沈女士想添置一件新外套,在某网店里,看中了一件标价150多元的大衣,价格适中,款式看起来也不错,没多想便下了单。   1月7日傍晚,沈女士开着她的奔驰C260L轿车来到了小区附近的快递驿站,这辆车是她生活中的重要伙伴,配有两把钥匙,一黑一白,黑白配色的设计原本是为了方便区分。   她曾听4S店提过,如果单独配一把这样的钥匙,费用大概在6000元左右。   取到包裹后,沈女士没有立即回家,而是坐回车里拆开了包装,车内灯光下,她取出大衣看了看,似乎没有想象中满意。   她把大衣放回塑料袋,连同包装袋一起放在了副驾驶座上。   这时,她的手机响了一声,她随手将手机放在了大衣旁边。   后来回忆时沈女士说,那把白色的奔驰钥匙,当时就和手机放在一块。   小区监控记录画面显示,停好车后不久,沈女士穿着自己的黑色大衣从车里出来,左手拿着手机,随后将手机放进了衣兜。   至于那把白色钥匙是否还在她手里,或是已经滑落进了某个角落,监控并未清晰捕捉到。   1月8日上午十点左右,沈女士决定退掉那件大衣,她将衣服重新装好,来到快递点。   然而,快递记录显示,这件大衣寄来时重量为1.2千克,而沈女士寄回去的包裹,重量却变成了1.69千克。   多出的近500克重量从何而来?当时谁也没多想。   1月10日,沈女士准备用车时突然发现:那把白色的奔驰钥匙不见了。   她翻遍了家里常放钥匙的地方,都不见踪影。   沈女士心里一紧,她回忆起1月7日晚上在车里拆包裹的情形,那把白色钥匙似乎就在手机旁边。而第二天退货时,她匆匆忙忙地将大衣塞回袋子,有没有可能钥匙也被卷了进去?   她立即联系了网店的客服。   网店工作人员接到沈女士的询问后,态度倒是很配合,表态:“如果看到我们会给她,说实话我们要这个钥匙也没用。”   平台方面也做出了回应,表示会“积极协调沟通,力求保障双方权益”。   但同时他们也坦诚地指出:“整个链路上的环节比较多,还没法确定钥匙到底在哪。”   目前,这把白色奔驰钥匙仍下落不明。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涉事店铺与沈女士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沈女士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如沈女士的奔驰钥匙确在包裹中,且被商家收到。   鉴于误寄钥匙超出合同履行范围,商家因此占有钥匙,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商家负有返还义务。   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钥匙毁损、丢失,如当作垃圾丢弃等,则商家应折价赔偿约6000元。   不过,《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沈女士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如钥匙确在包裹中,但在快递运输环节丢失。   在实践中,快递单常设“未保价物品赔偿限额”条款,钥匙价值6000元,远超普通衣物,沈女士未作特殊声明也未保价,存在过失。   所以,快递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格式条款规则主张限制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若快递方存在重大过失,如野蛮分拣导致包装破损等,该限额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沈女士需证明“钥匙被误装入包裹”这一核心事实。   目前重量差异构成间接证据,但因其可能由包装、称重误差等导致,且无直接目击证据或视频证实,证据链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商家“若看到会还”的回应,属于附条件承诺,不构成对收到钥匙的自认。   在法律事实层面,钥匙被误寄存在较大可能性,但尚未被证实,事实真伪不明将直接影响后续责任认定。   如钥匙从未被寄出,而是在沈女士自身环节遗失,责任由沈女士自行承担。   此外,无论上述何种情境,沈女士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贵重物品所有人,对钥匙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将钥匙与待处理物品混放或遗失,其行为本身已构成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可见,即使其他方需承担责任,沈女士自身的过错也将导致其自身承担主要或大部分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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