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患有卵 巢 癌,距离去世仅一个月,果断选择与第三任丈夫协议离婚,男方

洋仔说法 2026-01-31 21:41:56

深圳,一女子患有卵 巢 癌,距离去世仅一个月,果断选择与第三任丈夫协议离婚,男方分得四处房产,价值逾千万。离婚前夕,女子悄悄布局身后事,先是将经营多年的三家公司股权,全部留给了相识十五年的商业伙伴。几天后,女子又亲笔写下遗嘱,指定这位朋友为自己两个幼女的第一监护人。弥留之际,女子又将总值约三千万元的存款与房产留给女儿,但管理权交给了商业伙伴的妻子,而母亲未获任何遗产,弟弟仅得一套房产。前夫无法理解,质疑这份遗嘱的合理性,坚称股权赠与应附带抚养义务,最终愤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据悉,2016年,42岁的张先生在国外遇到了47岁的蒋女士,张先生原是国内某大学的特聘副教授,学识渊博;蒋女士则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女性,名下有多处房产和公司股权。   两人相恋后,于2017年在深圳登记结婚,这是蒋女士的第三段婚姻,而张先生则是初婚。   婚后,两人育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这段婚姻只维持了不到七年。   2023年3月6日,就在蒋女士离世前不到一个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根据离婚协议,两个女儿均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   财产分割方面,蒋女士名下深圳的三套房产、惠州的一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蒋女士还需向张先生支付补偿款230万元。   事实上,在离婚之前,蒋女士已经对自己的身后事做出了安排。   2023年1月30日,蒋女士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及相应权益,全部遗赠给朋友王先生。   王先生是蒋女士合作了15年的商业伙伴,也是公司的负责人。   在这份遗嘱中,蒋女士写道:“我希望,在我去世后,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照顾我的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给予她们爱和关心、引导。”   离婚前一天,即2023年3月5日,蒋女士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自己的表妹黄女士为第二顺位监护人。   在离世前几天,蒋女士再次立下遗嘱,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作为遗嘱执行人。   根据蒋女士的最后安排,价值约三千万元的多套深圳房产和存款由两个女儿继承,但要等到女儿22周岁时才能继承,遗产管理人是卢女士。   此外,蒋女士的弟弟分得重庆一套价值约150万元的房产,而她的母亲则未在遗嘱中获得任何财产分配。   蒋女士去世后,张先生才得知这些详细的安排。   最让他无法接受的是两个女儿的监护权问题,两个女儿是其与蒋女士的法定女儿,却将监护权交到了王先生手中。   在蒋女士去世几天后,两个女儿实际上交由张先生抚养,但这并未消除他心中的疑虑。   张先生认为蒋女士的遗嘱安排不合常理,特别是将大部分财产留给未成年女儿并由朋友之妻管理,而母亲却未分得分文。   张先生还提出,蒋女士曾患有精 神疾病,订立遗嘱时可能神志不清。   他提供了一份2017年的银行交易记录,附言备注为“蒋某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   不过,蒋女士在遗嘱中明确写道:“本人书写本遗嘱时神志清醒,本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蒋女士在2015年至2022年间就诊12次,先后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多动性障碍”。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和遗嘱执行人卢女士告上法庭,试图拿回股权、抚养费等。   张先生还暗示,如果蒋女士与王先生仅仅是同事关系,如此巨额的遗赠不具有正当理由,如果基于特殊感情关系,则既损害被继承人利益,又违反公序良俗。   面对这些指控,王先生和卢女士坚决否认,他们辩称,张先生主张的遗赠附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他们还强调,多份遗嘱效力无冲突,遗赠行为合法有效,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院指出,本案中,蒋女士所立公证遗嘱及自书遗嘱形式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其虽曾有精神科就诊记录,但无证据表明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受限,遗嘱内容清晰、逻辑连贯,且经公证程序确认,故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法院进一步指出,遗赠给王先生股权的公证遗嘱中希望其照顾女儿的表述,仅为情感寄托与道德指引,而非设立法律义务。   该遗嘱中明确载明无附加条件,且指定监护人的遗嘱并未与遗赠内容关联,本案不符合附义务情形。   此外,蒋女士将主要财产留给未成年女儿,符合常理,将其经营的公司股权遗赠给长期合作的伙伴,具有商业合理性。   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违反伦理道德的情形下,应尊重遗嘱自由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0
洋仔说法

洋仔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