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有这种男的!”女子和另外7名女子在澡堂洗澡,突然一个男子闯了进来,他揪住女

每日案论 2026-01-30 13:33:26

“居然有这种男的!”女子和另外7名女子在澡堂洗澡,突然一个男子闯了进来,他揪住女子就打,这个女子是他的媳妇,澡堂突然出现男的,吓得大家赶紧穿衣服,这个男的在澡堂待了六七分钟,才被工作人员拉出去,其他7名女子,很气愤,要求澡堂给个说法。 澡堂里浓雾弥漫,不停地在澡堂里游动,像是画家泼墨,让整个女澡堂成了仙境,在里面沐浴的8个女子,如仙子般待在仙境里。 她们有的互不相识,来到女澡堂,一心只想着沐浴,再舒舒服服地离开。 一切如往常一般,反正大家都是女子,就算没有穿衣服,大家也没有觉得尴尬,一切是那么的和谐。 就在大家放松地沐浴时,突然一个男子步履匆匆,表情愤怒,冲了进来。 女子们看到,女澡堂里冲进了男子,都吓得叫了起来,男子看到了她们,不但没有慌张,更是没有半点离开的意思。 大家更加害怕了,看着男子没有离开,吓得赶紧穿衣服。 这时发生了一件更加让大家不可思议的事情,这个男子居然将其中一个女子给打了,一打打了将近六七分钟,后来大家才知道,这个女子是他的媳妇,至于他为什么要打他的媳妇,大家并不清楚。 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内心愤怒,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丈夫殴打妻子,他们也不好上前劝架,何况这个男的突然闯进女浴室,大家情绪也非常不好,心里也很难受。 大家看着这个男的在女浴室里,就这样殴打着他的妻子,在女浴室里待了六七分钟,工作人员都没有进来,处理这件事,她们更是生气了。 后来,工作人员进来了,将男子拉出去,男子在外面继续殴打他的妻子。 发生这样的事情,在浴室里的那7名女子,她们不想过多地关心男子为何要打他的媳妇。 她们在意的是,她们只是来澡堂洗澡而已,却在这么男女有别的地方,这个男子闯进来,并且在里面待了六七分钟,不管男子有什么理由,这都让那7名女子受到惊吓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那7名女子,内心很难受,她们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她们报了警。 发生这样的事情,澡堂作出回复,说他们第一时间发现这件事情,也是第一时间冲了进去,将男子拉了出来,男子在外面也还是继续殴打他的媳妇。 他们说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是受害者,现在他们愿意给另外7名女子,给20张票作为赔偿。 可是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个男子因为要打妻子,就随心所欲冲进女澡堂,还看到了另外的7名女子,对这7名女子来说,确实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 她们只是来澡堂洗澡而已,女澡堂本来就不可以出现男子,这是澡堂应该给予保证的,现在澡堂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有男子出现在澡堂,她们真的是难以接受。 发生这样的事情,澡堂只是补偿20张票,这更是让她们接受不了的事情。 出现这件事,7个女子心里都已经有了心理阴影,哪里还敢来这里的澡堂洗澡。 发生这种事情,到底该怎么办呢? 首先,这个男子不管是什么理由,都不能进女浴室,这不但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更有可能是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之这个男的就是不能进女浴室,他进了女浴室就违法了。 其次,发生这种事情,对于另外的7名女子来说,肯定是有精神损害的,她们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是找澡堂要精神赔偿,还是找男子要精神赔偿,就要看情况,女子们如果找男子要不到精神赔偿,可以直接找澡堂要精神赔偿。 因为澡堂对女子在女澡堂洗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由于他们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导致有男子进入澡堂惊扰了她们,她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那么发生这种事情,你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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