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相许?法院不认!”湖南益阳,女子恋爱期间向男友借款5万,并写下借条,还浪漫的约定:如果不归还就以身相许,借款抵作彩礼。不成想,没过几个月,两人感情破裂一拍两散,男子多次找女子催要欠款,女子却一口咬定要按借条履行承诺,随时可以去领证结婚,就是不愿意还钱。男子气不过,把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刘某拿着前女友留下的“以身相许”借条,他傻眼了,感情破裂了,两人早已分手,借条也成了一张空头支票,真真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刘某和前女友李女士是通过相亲平台认识的,两人年龄相仿,聊得挺投缘,线上热络了一阵子后,就奔现从朋友处成了恋人。 恋爱初期感情正浓,你侬我侬的,李女士突然跟刘某说自己资金周转不开,想借5万块钱应急。 当时刘某正沉浸在热恋里,看着女友着急的样子,没多想就答应了。 李女士也挺“懂事”,当场就亲笔写了张借条,还特意加了句浪漫的约定:如果没有归还,本人自愿以身相许嫁给刘某,此借款即视为刘某给她的彩礼,此借条在刘某实际支付5万元借款后立即生效。 刘某看着借条上这略带浪漫又有点特别的约定,只当是女友表达诚意的方式,心里还挺受用,当场就按约定给李女士转了5万块钱。 当时的他满心以为,两人感情稳定,这钱要么会按时还,要么说不定真就能顺顺利利走进婚姻,这5万也就成了彩礼的一部分,怎么都不算亏。 可谁能料到,热恋的热度没维持几个月就凉了。 不知道是性格不合还是其他原因,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吵吵闹闹了好几次后,最终还是走到了分手的地步,一拍两散。 感情没了,刘某就想起了当初借出去的5万块钱。毕竟这不是小数目,是自己辛苦挣来的血汗钱。 他先是试着微信联系李女士,提了还钱的事儿,可李女士压根不接这个话茬。后来刘某又打了好几次电话催要,没想到李女士的态度挺坚决,就是不还钱。 李女士还表示,借条上写得明明白白,没还钱就“以身相许”,她现在愿意履行承诺,随时能跟刘某去民政局领证结婚。 看到李女士没有任何还钱的打算,刘某气得火冒三丈。 当初谈恋爱是你情我愿,现在都分手了,谁还想跟她结婚啊?这明摆着就是不想还钱,拿当初的约定当挡箭牌呢。 他跟李女士掰扯了好几次,可李女士死活就是一句话:要么就领证,要钱没有。 被逼得没办法,刘某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只能拿着那张写着“以身相许”的借条,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5万元借款。 法庭上,李女士还是坚持自己的说法,她辩称自己从来没说过不履行约定,只要刘某愿意,她随时可以兑现“以身相许”的承诺,两人去办理结婚登记,她不用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听了双方的陈述,又仔细看了借条和转账记录,这到底该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以身相许抵5万元欠款”的约定,将婚姻这一基于双方自愿、人格平等的身份关系,异化为金钱债务的履行方式,严重践踏婚姻自由与人格尊严,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因此,法院认为,该约定从根本上违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与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借条中“不还钱就以身相许、借款抵彩礼”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自始无效。 但借条中借款5万元的核心事实合法有效,不影响借贷关系本身的成立,李女士不能以无效的“以身相许”条款对抗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女士向刘某偿还全部5万元借款。 判决下来后,刘某和李女士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这份判决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