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3岁男子在姐姐订婚宴上,骑车将亲戚家2个6、7岁的小女孩骗到一凉亭,拿手

律安说法 2026-01-20 10:40:39

宁夏,23岁男子在姐姐订婚宴上,骑车将亲戚家2个6、7岁的小女孩骗到一凉亭,拿手机播放不雅视频给2个小女孩看并让2个小女孩跟着学习。而后见2个小女孩不愿意,又将2个小女孩带到一小树林,按住1个小女孩的头强行猥亵了对方。事后,虽然男子威胁并让小女孩保密。但是小女孩还是将此事告诉给了自己的母亲,案发。一审法院判处男子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6年4个月,男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7岁的小花(化名)和6岁的小兰(化名)系姐妹俩。 2025年6月8日,23岁男子摆某的姐姐在家中举办订婚宴,小花与小兰同妈妈一同参加。 当日11点许,摆某见小花与小兰在楼下与其他孩子一起玩耍,带着小花、小兰和其他孩子一起去买雪糕后,又单独将小花与小兰带走。 其他孩子见状跑上楼,说摆某带着小花与小兰去玩了,不带他们几个玩。 小花与小兰的母亲觉得不对劲,便下楼寻找小花与小兰,未果后,便让摆某的家人联系摆某,并让摆某赶紧回来。 摆某声称与小花、小兰在附近一凉亭玩耍。 彼时摆某与小花、小兰确实在凉亭,不过并不是简单的玩耍,而是摆某用手机播放不雅视频给小花、小兰看,并让小花与小兰学习。 而因小花与小兰不肯,摆某随后还将小花与小兰带到一小树林里,将小兰支走,而后按住小花的头部猥亵了小花。 事后,摆某让小花保密,而后带着小花与小兰返回。 而一直感觉嘴里不舒服的小花,不停的吐口水,并将此事告诉给了自己的母亲。 小花的母亲起初还不敢相信,在向小兰确认后,顿时怒了,当众追着摆某打,而后报警,案发。 案发后,没有在摆某和小花各自身体内检测到对方的DNA。 摆某在前3次面对警方的询问时,均否认自己的行为,在第4次时,最终承认让小花、小兰看了不雅视频,但是表示只让小花舔了自己的下体,没有“按着小花的头”以及“侵入小花口腔”!同时选择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摆某依旧没有改口,同时还提出观看淫秽视频不应等同于刑法上的猥亵行为等意见。 法院这样判!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一审法院认为,小花的陈述中对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细节描述符合该年龄阶段儿童的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在询问视频中对难以表述的行为亦进行了肢体动作的描述,且在案发前双方家庭无矛盾纠纷,排除其诬告陷害的可能性结合监控视频等证据,足以认定摆某的犯罪事实,且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 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是儿童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摆某让二被害人观看淫秽视频,本质上是通过视觉刺激对儿童实施性侵害,属于“非接触性猥亵”的范畴。 摆某主观上具有满足自己性刺激的故意,客观上亦造成儿童性羞耻感与心理创伤,故该行为亦属于猥亵行为。 摆某虽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起诉书及原判审查认定的加重情节予以否认影响了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反映出其避重就轻、悔罪态度不彻底的主观心态,故不认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摆某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6年4个月。 一审判决后,摆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最终也没能逃脱严惩!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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