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满洲里,李某的房子要装修,把拆墙的活交给了张某,可钱的事还没说好张某就开工,还把李某家承重墙拆了,地板也被损坏了。李某不让他干了,张某找李某要之前的施工款9400元,李某不给,张某竟然装了一瓶汽油,跑到李某店里,兜头朝他泼了过去点燃,李某被烧成了重伤。张某被判故意杀 人最后害怕了,狡辩说他只想吓唬一下李某。官司一直打到高院,终于迎来了终审。 (来源:裁判文书网、内蒙古高院) 李某在满洲里开了一家口腔诊所,凭着这个手艺,李某的生活过得很安稳,而且积攒了不少的积蓄。 2024年4月,李某想将家里的一套房重新装修,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张某。 张某是个包工头,多年来一直干装修,李某找到他后,将拆墙的活交给了他,张某顺口就答应了。李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把家里的钥匙给了张某。 当时双方还没有谈好价钱,李某让张某出一个报价,然后按照自己提供的图纸拆墙,不能破坏地板。 两天后,张某给了他一个报价单。 第3天,李某去房子里看了一眼,结果发现张某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就带着人开工了。 而且,张某拆墙的时候根本没有对地面进行保护,导致李某家的地板被损坏了。 李某立即制止了张某,让他把房子里的装修垃圾运走,结果垃圾运走之后,李某又发现家里一面承重墙被拆了,连接旁边承重墙的钢筋也被张某切断了。 承重墙坏了可不是小事,李某对张某失去信任,剩下的活也不让李某干了。 张某没有多说,只是将之前施工的费用截图发给了李某,让他给9400元拆墙和清运垃 圾的费用。 李某觉得,他家的地板和承重墙被张某弄坏了,都还没找张某赔钱呢,张某怎么好意思找自己要钱? 双方一直没有就装修费用,以及地板和承重墙的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张某多次找李某要钱,但是都被李某拒绝。 转眼到了2024年的年底,12月30号下午的三点多钟,张某又去李某店里找他要钱,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指着李某说:“这钱我不要了,你给我等着!”说完就气呼呼地走掉了。 离开后,张某返回家中拿了一个5斤装的塑料壶,跑到加油站买了5升的散装汽油。 随后,张某又找到一个一斤装的矿泉水瓶,从塑料壶里倒了一瓶汽油,带着这瓶汽油返回李某的店里。 当时李某正在给客人弄牙,张某趁他不注意,拧开瓶盖,将汽油从李某头上浇下去。 李某发现后,立马去抢张某的瓶子,张某一边大喊着:“我就要你噶!”一边打着打火机扔向李某。 轰的一声响,李某身上着火了。当时李某的儿子也在,看到父亲身上着火,他立马扑过去灭火。 张某得手后,立马跑出门外逃跑,结果被李某的儿子追过来扑倒在地,和另外一个人一起把他按在了地上。 民警到场后,李某还一直对着民警叫喊,“我就是让他噶”。 事发后,经鉴定,李某被烧成了重伤二级,前后花去医疗费437178.11元。 一审认为,张某构成了故意杀 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张某称,他没有真的想拿李某怎么样,当时拿着汽油,只是想吓唬吓唬他,他不构成故意杀 人罪。 而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火是他点的,李某身上着火后,自己也并不是不施救,而是扑灭自己身上的火之后,就被别人按住了,根本来不及救他。 张某认为,一审对自己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张某辩解,说自己只是想吓唬李某一下,并不是真的想害他,那么,张某到底是否构成杀 人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张某与李某因装修费用产生争执后,先是扬言报复,随后回家拿塑料壶买汽油,又将汽油装入矿泉水瓶返回李某店内。 作案时,张某一边大喊“我就要你死”,一边打着打火机扔向李某,这些行为充分表明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李某生命的故意,并非如他所狡辩的只是想吓唬李某。 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李某身上着火,并被烧成重伤二级,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 人罪。 虽然李某侥幸捡回一条命,但并不影响故意杀 人罪的成立。故意杀 人罪并不以被害人离世为唯一的既遂标准,只要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便没有造成死 亡结果,也构成故意杀 人罪(未遂)。 高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 人罪,且在公共场所实施泼洒汽油并点燃的行为,清洁恶劣手段残忍,应当严惩。 但是,本案是由张某和李某因施工款发生的纠纷,李某一直拖欠钱款未给,在此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并且,在二审期间,张某积极赔偿李某的家属,获得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最终,高院支持了一审对张某故意杀 人罪的定罪判决,撤销了对张某量刑部分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