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老人称把自己100多万的宾馆给了大女儿经营,大女儿答应每月拿4000元生活费给他,可钱越给越少,宾馆还关了门。老人大女儿却说:这都是你年轻时造的孽,你在外面养女人,给另外2个孩子留了4、5套房子,给我却留了一个烂摊子。 付先生说自己曾投资100多万,建了一家快捷宾馆,他把这家宾馆交给了大女儿来经营,结果大女儿却不管自己,也不养自己了。 大女儿是付先生和前妻生的女儿,后来他再婚,和后面的妻子又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 当初把宾馆交给大女儿时,付先生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间会因遗产起争执,便与大女儿签了份假协议。 名义上将宾馆卖给了她,实则女儿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只需每个月给他4000元生活费,直到他百年之后。 这家宾馆就是付先生的养老资本,宾馆一共有20个房间,交给女儿时,都是已经装修好的,之前的生意也挺好的。 可到了2025年,大女儿却称生意不好,给他的生活费也越来越少,从最初的4000元降到3000元,现在更是只有2500元。 前几天,大女儿干脆把宾馆钥匙交给了付先生,表示不再经营。 付先生拿着钥匙却犯了难,这钥匙既不能当饭吃,也不能买药治病,他希望双方能私下协商,看看是由大女儿继续经营并给他钱,还是他把宾馆收回来自己经营。 付女士却称:宾馆是父亲经营不下去时交给她的,还说如果她不干,宾馆就没人能干下去。 她接手后,不仅替父亲还了很多外债,还每月给他4000元生活费,双方曾签了协议,父亲把宾馆卖给了她,她给了父亲40万现金。 宾馆经营了10年,她给到父亲加起来的钱都有100多万了,现在不好做,她想把宾馆承包出去,收入和父亲平分,可父亲不同意。 付先生却否认女儿给了自己40万现金,也表示女儿从未跟他提过承包宾馆的事,他只希望女儿能保证按时给他钱,至于宾馆是承包出去,还是女儿自己经营,他都不干涉。 付女士满腹委屈,她觉得自己在想办法解决宾馆的经营问题,如果承包不出去,生活费就只能先欠着。但父亲却不同意,还说这是他的养老钱、看病钱和吃药钱。 她抱怨这都是父亲年轻时造的孽,父亲小时候没抚养过她,还在外面养女人。现在父亲的另外2个孩子不管他,可父亲却给另外2个孩子留了4、5套房子,也没有签协议,父亲给了自己一个烂摊子,却让自己给他来养老。 付先生承认自己结过三次婚都离婚了,自己确实有责任,但是自己没在外面养女人,无论这家宾馆是真卖给女儿的,还是假卖,这都是他的养老资本,他指望着宾馆的收益来养老,因此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办。 付女士说自己之前一直都是按时给父亲生活费的,协议约定时每月3000元,可之前生意好的时候,自己给的4000,有时候甚至是5000、6000元。 这个月自己才刚给完父亲生活费没几天,只是提前跟父亲说宾馆经营遇到困难,在找人承包,可能下个月给不上。 可没想到,父亲却连这点缓冲的时间都不给自己,直接找人来调解。 最终,付先生同意再耐心等等,等女儿找到承包商再说。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规定: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无论付先生与大女儿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在他生活有困难的时候,大女儿都有义务给付赡养费,以满足付先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但是付先生一共有3个子女,其他2个子女对他也有赡养义务,付先生也可以要求其他2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