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跟18岁的女子结婚。因为女方年龄缘故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也有了夫妻

梅姐说法 2026-03-05 17:00:54

陕西,一男子跟18岁的女子结婚。因为女方年龄缘故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也有了夫妻之实,二人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在共同居住。结婚时,男方给了女方8.8万元的彩礼钱。谁知道结婚之后,女子发现丈夫也不去工作,没啥收入还要找娘家倒贴钱,因为经济不咋地,两次怀孕后,孩子都被弄掉了。之后二人一直吵架、争执,7个月后,二人开始闹分手,直接就分开居住。 本来这场婚姻就很怪异,年龄有差,婚龄也不达标,却强行要组建一个小家庭。可是婚姻哪能当儿戏,最后还是走到了闹分手的地步。 大河报3月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陕西韩城市有一位男子张某,时年27岁,也是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 在朋友的撮合下,认识了一位年轻的女孩小刘,要说小刘才18岁,正是花一样的年岁。 看到小刘年轻有活力,张某直接就相中了,愿意迎娶这个女孩。而小刘也点点头,一口答应了这门婚事。 之后就开始置办婚礼,购买婚戒、结婚用品等等之类,男方一共给出了8.8万元的彩礼钱,用在结婚操办方面。 由于小刘才18周岁,还没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两个人也就没有去领结婚证。 举行了婚礼之后,小两口就正式居住到一起。 然而,小刘却发现,自己的丈夫一点都不上进,很喜欢游手好闲,成天就是双手插兜、无所事事。 小刘希望自己的丈夫可以外出上班工作,起码赚点钱能够养活夫妻俩吧。 然而,张某一直说,外面大环境也不咋地,出去找过,但是没人要。所以结婚之后,张某一直都没有收入。 出于这样的情况,小刘也没有办法,多次找娘家要钱,来维持小家这边的生活开销。 后来小刘怀孕了,但是丈夫又说,实在是要不起,就把他们的第一个孩子给拿掉了。 之后小刘又怀过一次,也是因为经济拮据,没法承担孩子的能力,小刘又再次把孩子给拿掉了。 丈夫又没工作、养活不起小家、还弄没了两个小孩,要说小刘的内心,真的是五味杂陈。 就因为这些婚后的细琐小事,两个人经常就是拌嘴、吵架。 加上两个人相差了9岁,性格也不大适合,三观有所差异,二人的矛盾越来越深。 就这样,虽然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了7个月,小刘跟张某,最后还是闹到了分手的地步。 小刘直接就拉着行李箱,离开了张某,二人开始分居。 看到妻子离开,张某也不乐意了,他认为,自己的彩礼钱不能白花啊,为了这个婚姻,他也是花了8.8万元的真金白银的。 于是张某就一纸诉状,把小刘给上诉了,要求她全额返还彩礼钱。 小刘看到张某的诉状,她心里就明白了:“可真的是穷疯了,我都给他流过两次产,他还不肯放过我。” 小刘就提出辩解:彩礼钱,已经完全都用在了婚姻筹备、以及共同生活方面。另外,自己两次流产经历,身体损伤严重,也花费了不少钱款。 经过了一番审理以及确认,最后要求女方偿还4.5万元的彩礼钱给到男方。 像小刘这样18岁的年纪,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呢? 根据《民典法》第1047条规定,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登记结婚证。 这就意味着,不管男女,18岁均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予以受理。 同居了7个月,但是丈夫碌碌无为不上班,还让女子给他流过两次产,分手的时候女方需要偿还全部彩礼钱吗? 结合同居的时间、流产的次数、身心的损害、彩礼的用途来综合判定,相关部门可能会酌情减少彩礼的返还数额。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钱,相关部门一般会予以支持。 但是返还多少,需要综合考虑。 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是否存在怀孕、流产的情形等。 尤其是女方如果存在怀孕、流产的情况,基于公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在判定的时候,就会适当减少彩礼钱返还的金额。 加上本案的男子长期不上班,几乎没有收入,还要女方娘家人贴补,所以男方也存在明显的过错,可以认定是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呢,欢迎一起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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