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继承446万拆迁款后拒养公公! 养儿防老,是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的历史,现在由道德和法律双重形式已经固定下来了,成为我国普通人养老的基本形式。 有的老人为了自己晚年的生活和健康,为了自己的养老,把自己居住的房子一半赠与子女,成为子女赡养老人的基本资源和条件。 因此,子女得到了父母的赠与房屋以后,必须无条件的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是无可挑剔的,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名正言顺的,道德和法律责任和义务。 据媒体2月27日报道,新疆八旬老人多年前将300m2宅院赠给儿子,约定承担父母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儿子夫妻接赠后,又投入资金扩建房屋至1000余平方米,改造成为商业宾馆 。到2020年,儿子突然去世,老人放弃继承房屋,由儿媳及孙辈继承房产 。又到2021年,因房屋拆迁,儿媳领到446万补偿款后,翻脸拒绝支付老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停止赡养。老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将儿媳告上法庭。 法庭依法认为,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通过审理儿媳所出示证据证明房屋扩建,认为是夫妻共同投入,增值部分应归儿媳所有,同时还认定原始宅院老人与儿媳各占一半,对应补偿费用是67万元,并且儿媳应承担老人养老责任。 透过此案例回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来,本人认为,子女继承老人的遗产,一定要履行职责,承担老人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为老人尽职尽责养老送终,承担全部的养老责任,是法律赋给继承人的法律和道德的责任,是责无旁贷,无法推卸的责任。 本人认为,这宗案件涉及到,该儿媳继承财产,就需要履行附随义务,若是该儿媳妇停止赡养老人,拒绝为老人养老送终,就构成违约,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相悖的,都是错误的,都是不应该的,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判决的结果。 本人认为,儿媳妇既然拿到了拆迁款后,又拒绝给老人养老送终,是极其不合情理的,法庭判决必然会兼顾法理人情,该被告人既获得继承遗产权益,就必须要履行赡养老人,为老人养老送终的职责。 本人的观点是,该儿媳妇有两种选择,一是要获得老人的房屋继承权利,就必须要履行继承遗产的附加条件,要为老人要承担所有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要赡养老人,要为老人养老送终。 二是该儿媳妇不愿意赡养老人,停止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拒绝为老人养老送终,那么就要放弃老人赠与的房屋继承所有权利,只能得到夫妻共同扩建房屋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无法继承老人房屋的拆迁款,并且该拆迁补偿费用一律全部由老人获得所有,该儿媳妇就没有任何的赠与房屋财产拆迁补偿的权益。 以上是本人观点,如有不妥,请大家在留言区中留下你宝贵的意见,并积极参与评论,特邀请大家关注房屋继承和赡养老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