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一位85岁老人深夜突然发病,家离医院才4分钟路,但家人担心老人有危险,

静心法谈 2026-02-26 22:58:27

山西阳泉,一位85岁老人深夜突然发病,家离医院才4分钟路,但家人担心老人有危险,赶紧拨打120。可老人住5楼没电梯,医护人员到了之后,不肯帮忙抬人,还说抬人不是义务,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就这么干等僵持了40分钟,才好不容易送上车,耽误最佳抢救时间,老人最终没救回来。家属悲痛起诉,一审判急救中心担50%责任,赔偿17万。对方不服上诉,没想到二审结果,让所有人都没想到。 谁能想到,明明医院近在咫尺,开车不过短短4分钟,一位85岁的老人,最终却没能活着踏进医院的大门。 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阳泉一栋老式居民楼里,陈奶奶突然感到胸口发闷、喘不上气。 老人本就有高血压、冠心病,身体一向脆弱,这一刻的不适,远比普通难受要凶险得多。 家人一看情况不对,心里又慌又怕,不敢有半分耽搁,第一时间拨通了120急救电话。 他们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快一点,再快一点,只要能及时送医,人就有希望。 救护车来得并不算慢,大约十分钟就赶到了小区。车上下来一名医生、一名护士,还有司机。 简单检查、做完心电图后,老人意识还算清醒,甚至还清醒地叮嘱保姆,记得带上医保卡和身份证。 那时候,所有人都以为,接下来只要把老人抬下楼、送上车,一切就会往好的方向走。 可问题来了,老人住五楼没有电梯、楼道狭窄,老人体型偏胖,家里只有女婿和保姆两个人,根本抬不动。 女婿没办法,便恳求急救人员搭把手,合力把老人抬下楼。 没想到,对方直接摇了头,语气平静:搬抬病人,不是我们的法定义务,帮你是情分,不帮是本分。 一句话,像一盆冷水,从头浇到脚。 女婿当场愣住,老人情况不容乐观,看着越来越严重。 他也顾不上面子,再三恳请医护人员帮忙搭把手,几分钟就能把人送到车上。 可无论家属怎么恳求、对方始终不肯松口,只让家属自己想办法。 女婿和保姆咬着牙硬扛,可老人体重不轻,两人刚挪动几步就体力不支,寸步难行。 家属打电话向亲属求援,可远水解不了近渴,实在走投无路,只能报警求助,可警察赶来也需要时间,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在和生命赛跑。 原本几分钟就能解决的问题,硬生生拖了整整40分钟。 在这段煎熬的时间里,陈奶奶的状态越来越差,呼吸越来越急促,身体状况急剧下滑。 女婿心急如焚,眼泪止不住地流,陈奶奶的女儿从外地往回赶,得知情况,在电话里哭着恳求对方帮忙,却没人回应。 后来,老人明显失去意识,脸色青紫,眼看不行了,三人才勉强伸手,把老人抬到楼下,送上救护车。 可一切都晚了,黄金抢救时间早已错过,老人最终不幸离世。 陈奶奶的女儿悲痛欲绝,最终将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对方坚持称:抬人不属于本职工作,没有义务必须帮忙,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法院没有认同这一套逻辑。 法院认为,院前急救的核心是生命至上,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不仅是看病、开药、做检查,更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协助转运患者。 事发时现场人员充足、条件允许,急救人员有能力帮忙却刻意拒绝,直接导致转运延误、病情加重,存在明显过错。 一审判决急救中心承担50%责任,赔偿家属17万余元。 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责任一分不减,赔偿一分不少。 可直到现在,家属依旧没有拿到这笔赔偿,目前正准备走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1220条 :医疗机构怠于实施紧急救治、不合理延误救治,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属于生命垂危紧急状态,急救人员到场即负有法定救治与快速转运义务。 拒绝协助搬抬、放任延误40分钟,属于怠于履行紧急救治义务、不合理延误。 直接阻断抢救通道,与老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据此认定过错合法有据。 急救医生到场后,仅做检查却拒绝配合转运,以“无搬抬义务”为由拒不配合,本质是拒绝、拖延急救处置。 法律未强制要求专职搬抬,但要求保障急救可执行、尽快送医,有条件协助却完全不作为,违背医师法定职责,构成医疗过错。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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