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女子丈夫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女子没有抛弃丈夫,花21万元为丈夫

律安说法 2026-02-11 18:43:32

甘肃兰州,女子丈夫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女子没有抛弃丈夫,花21万元为丈夫请了多名律师,代丈夫赔偿受害人5万元,还代丈夫偿还了10万余元信用卡,期间,因经济困难向大姑子借了6万元。怎料,丈夫出狱后,不仅和别的女人在一起,还和女子闹起了离婚。女子大姑子知道后,要求女子夫妻俩还钱,女子认为借的钱都花在了丈夫一个人身上,应该由丈夫偿还。女子丈夫则表示钱不是自己借的,要还也应该由女子还。女子的大姑子见女子夫妻二人均不愿意还款,一纸诉状将女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赵某与男子蒋某系夫妻关系。 2021年4月1日,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换成别的人碰见这样的事情,可能就直接离婚了。但是赵某没有,不仅在一审、二审期间为蒋某聘请了多名律师,还代蒋某赔偿了受害女子5万元取得了受害女子的谅解。 期间,因为资金困难,赵某曾向蒋某的亲友求助,只有蒋某的姐姐出手拿了6万元。 2022年3月中旬,蒋某入狱后又写信给赵某,让赵某帮自己偿还信用卡,同时还写明如果需要钱,可以找自己姐姐帮忙。 彼时,虽然日子难过,但是赵某并没有再向蒋某的姐姐等人求助,又咬牙帮蒋某偿还了10余元信用卡。 2024年4月1日,蒋某出狱。 谁料,没过多久就与赵某发生矛盾,还与赵某闹起了离婚。 而蒋某的姐姐得知后,便给赵某发了个信息,询问赵某什么时候还钱。 赵某不愿意还钱,回复:“当时你们给钱,是因为你们的弟弟要坐牢,我是个家庭主妇,家里的钱都在你弟弟那里,你们给的钱,是给他请律师,给人家女孩子赔偿,就想让你弟弟少坐几天牢,现在他出来就和别的女的在一起,还闹着要离婚,你们要钱找你们的弟弟要,钱都花到他身上了,与我无关”。 而后不久蒋某的姐姐便将赵某与蒋某二人告上法庭。 法庭上,由于蒋某的姐姐仅提供了转账凭证,并没有借条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赵某辩称,借款不成立,同时表示,退一步说,即便借款成立,也是用于蒋某个人,应当由蒋某个人偿还。 而蒋某则辩称,借款发生时,自己尚在刑事拘留期间,毫不知情。退一步说,也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由自己一个人承担。 法院怎么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虽然蒋某的姐姐没有提供借款合同、借条之类的能够直接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但是,由于赵某庭审中认可因经济困难向蒋某等人求助的事实;蒋某姐姐提交的转账凭证的时间与蒋某被刑事羁押的时间前后衔接;再加之蒋某姐姐与赵某、蒋某系亲属关系。 法院认为,在本案借款发生时,不签订书面借款凭证也不违反常理。蒋某姐姐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具有合理性和高度盖然性,赵某、蒋某对此亦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同时,赵某、蒋某无论感情是否破裂,均不能作为不偿还借款的理由。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赵某、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蒋某未直接参与借款,但从赵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可以体现,案涉款项大多用于支付被告蒋某的律师费及刑事赔偿,本质上是维护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 不过考虑到,赵某在蒋某被刑事羁押期间积极奔走借款处理相关事宜,而蒋某犯罪存在过错,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主要偿还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蒋某承担案涉债务的70%,其余部分由被告赵某负担。最终判决蒋某、赵某限期分别偿还蒋某姐姐4.2万元、1.8万元借款。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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