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土豆,同一个收费站,一车免费放行,一车却被认定成‘种子’要交5711元过

深度程磊 2026-02-11 15:51:39

“同样是土豆,同一个收费站,一车免费放行,一车却被认定成‘种子’要交5711元过路费,这到底是货有问题,还是认定出了偏差?” 2月6日,货车司机杨师傅在呼伦贝尔装载35吨土豆,准备运往陕西商洛。订单上写着土豆,绿通,没有写种子,杨师傅特意询问了卖家,才出发的。 2月8日晚,杨师傅抵达商洛某高速收费站。按规定,走绿通合规的农产品,不用交通行费。土豆作为常见农产品,通常在目录之内。 杨师傅将车驶入绿通通道。工作人员询问货物情况后上车检查。短暂查看后,工作人员给出结论:这不是可食用土豆,而是“土豆种子”,不属于绿通范围,需要缴费。 “包装写的是土豆,怎么就成种子了?”杨师傅当场提出异议。工作人员表示,种植基地出产的用于种植用途的土豆属于种子范畴,不能免费通行。 双方僵持。因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影响通行,杨师傅报警。警方到场后,从维护现场秩序出发,建议其先缴费再协商处理。杨师傅当场缴纳5711元通行费。随后,他拆开部分包装袋,土豆表面带泥,无种子专用标识,仅印有“黑龙江省优质马铃薯种植基地”字样。 接下来两天,杨师傅滞留收费站区域,与收费站及货主沟通。货主表示货物为普通商品土豆,不同意承担通行费。2月10日早晨,货主另一批同品种土豆从同一收费站驶出,顺利通过绿通。两批货物来源一致、品种相同,却得到不同处理结果。 当日下午17时33分,收费站方面向杨师傅道歉,称此前认定存在工作失误,并退还5711元。钱退了,问题却并未就此结束。杨师傅在收费站滞留近两天,运输计划被打乱,这部分损失如何认定?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事件涉及两个层面:一是绿通政策适用标准,二是履职错误引发的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鲜活农产品运输享受免费通行的前提,是货物属于目录范围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等条件。种子类通常不在免费范围内。因此,货物属性是关键。收费人员有查验权,但其认定应当基于明确标准和客观依据。 如果认定明显不当,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费用或其他损失,就涉及侵权责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本案中,收费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判断。如果该判断被认定为错误,造成司机财产损失或误工损失,依法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通行费已退还,属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纠正。但滞留两天所产生的误工费、油耗、停车成本等,若能证明与错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理论上可以主张赔偿。这里涉及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一般侵权规则,主张赔偿的一方需提供损失存在及金额的证据,如运输合同、运费标准、行车记录等。 同时,警方当场建议“先缴费再协商”,属于维护交通秩序的临时措施,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放弃后续依法维权的权利。缴费行为是在特定情境下作出的,并不当然构成对收费决定的认可。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同一收费站、同一品种土豆,却出现不同认定结果。这不仅是个案争议,更涉及行政管理的一致性原则。依法行政要求在相同事实条件下作出一致处理。如果标准不统一,容易损害政策的可预期性和公信力。 对于货主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则属于运输合同范畴。若绿通失败源于收费认定错误,通常不应由货主承担费用。但若货物属性确实存在争议,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分担风险。实践中,运输合同可对“政策风险”“通行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类似纠纷。 这起事件最终以退款和道歉收尾,体现出问题纠正机制在发挥作用。个别环节的失误,并不代表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绿色通道政策的初衷在于保障农产品流通、降低物流成本。政策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离不开标准统一和人员专业能力提升。 对司机而言,时间成本往往比通行费更为敏感。对管理部门而言,依法履职既是权力,也是责任。一次认定偏差,可能影响一个家庭的收入安排,也可能引发公众对规则公平性的讨论。 客观来说,杨师傅也算倒霉,本以为能赚钱,结果却搭进去5711元。不过幸好,大风新闻报道介入后,这笔钱退了。否则,这个年,杨师傅估计会过得很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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